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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国际学生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23-10-28;  编辑:融媒体中心;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国际学生工作,明确校属各单位责任, 保证国际学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 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招收和培养国际 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 42 号令)以及《来华 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 号),结合 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我校国际学生工作的基本规定,适用于校 属各单位;本办法所称国际学生,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 籍法》不具有中国国籍且在我校接受学历教育或非学历教育的外 国公民。 

第三条 我校按照“规范管理、优化结构、提高质量、扩大 规模”的原则对国际学生逐步实施趋同化管理,校属相关单位按 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国际学生培养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相关部门和培养学院按照分工负责和协同配合的工 作原则,将国际学生工作纳入各自工作中。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是我校国际学生工作归口管理部门, 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国际学生的招生工作、出入境管理、奖学金工作、文化活动组织等;与教务处、研究生院 和学生处共同协调各培养学院开展国际学生教学管理和日常管理 工作。 

(二)教务处负责本科留学生的培养方案审核、教学管理、 学籍管理、课程考核及答辩安排、成绩管理、毕业、学士学位资 格审查及学位授予等工作。 

(三)研究生院按全日制在校研究生培养模式将留学研究生 纳入一体化管理。负责硕士和博士留学生的培养方案审核、教学 管理、学籍管理、课程考核及答辩安排、毕业、学位授予资格审 查及学位授予工作,负责国际学生指导教师的管理和指导费的发 放。 

(四)人事处根据国际学生培养和管理的需求,负责教学师 资和管理队伍的配备。负责国际学生工作的绩效管理,加强双语 和全英文教学教师培养,设立国际学生辅导员岗位,国际学生辅 导员配备比例不低于中国学生辅导员比例,与中国学生辅导员享 受同等待遇。 

(五)学生处负责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国际学生辅导员工作, 将国际学生的管理纳入学院学生工作考核范畴;督促国际学生辅 导员了解国际学生的学习、生活需求,及时做好咨询、思想教育、 心理健康、文体活动等服务工作。 

(六)财务处负责国际学生相关费用的收取和划拨。 

(七)后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国际学生公寓物业服务等后勤保障工作。 

(八)保卫处负责国际学生校园安全工作,协助处理涉外突 发事件;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共同开展对国际学生的安全教育和 管理工作。 

(九)校属其他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承担国际学生教育 相应工作任务。相关单位应加强沟通与协作,切实履行好对国际 学生教育及管理的职责,不得推诿和逃避责任。 

(十)培养学院是学校国际学生教育教学和日常管理的执行 单位。 

1. 确定一位学院领导分管国际学生工作,负责协调本学院国 际学生相关事务; 

2. 安排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国际学生的培养和日常管 理; 

3. 制定国际学生培养方案,并提交教务处、研究生院、国际 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和备案; 

4. 根据培养方案指导国际学生选课,负责国际学生的各项教 学安排,包括课程考核、见习实习、毕业设计指导、论文答辩等; 

5. 负责学历教育国际学生毕业及学位授予资格的初审和报 送; 

6. 负责国际学生转专业、休学、退学、转学等学籍异动申请 的受理,并协助其办理相关手续; 

7. 协助开展国际学生奖学金评审工作;

8. 负责国际学生日常考勤,办理国际学生请假手续并提交国 际合作与交流处备案; 

9. 参与国际学生招生工作。 

第三章 招生工作

第五条 学校招收的国际学生分为学历学生和非学历学生。 接受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本科生、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接受非学历教育的学生类别为:预科生、进修生、研究学者。 

第六条 学校现有的学科专业原则上均可招收国际学生,鼓 励学院根据国际学生实际情况单独成班培养。 

第七条 学校根据国际学生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能力制定明 确规范的招生录取程序和规则,规定国际学生的入学标准,包括 学历背景、学术水平、语言能力、身份资格、经济能力等,建立 有效的审查程序,培养学院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审核国际学生 的入学申请,并对申请入学的国际学生进行入学考试或考核。 

第八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我校各类国际学生招生工 作。负责制定招生办法和章程,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考核,办理 国际学生录取和入境手续。 

第九条 培养学院会同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确定国际学生招生 计划和录取标准。培养学院在对外合作与交流中积极开展对外宣 传,吸引国际学生来我校学习。 

第四章 教学管理

第十条 国际学生专业培养参照《来华留学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教外〔2018〕50 号)、《重庆师范大学普通本科学生 学籍管理规定》、《重庆师范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重 庆师范大学国际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等相关办法执行。本科生由 教务处根据学校本科生培养相关规定执行;研究生由研究生院根 据学校研究生培养相关规定执行;非学历教育学生的培养由相关 培养学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培养学院应加强对国际学生的教学管理,定期向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通报国际学生出勤情况,督促国际学生按时完 成各教学环节的学习任务。 

第十二条 培养学院结合国际学生的心理和文化特点开展教 学活动,在确保教学质量的前提下,可适当调整国际学生的培养 方案。 国际学生免修政治理论课程、军事课程、大学英语课程,增 加汉语和中国概况课程。政治理论作为学习哲学、政治学专业的 国际学生的必修课不能免修。 

第十三条 培养学院按照教学计划组织国际学生进行教学实 训、实习和社会实践,原则上参照中国学生的要求执行;在选择 实习或实践地点时,应遵守有关涉外规定。 

第五章 学生管理与服务

第十四条 有关单位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师范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重庆师范大学国际学生违纪处分管 理规定》等规章制度对国际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教育国际学生遵纪守法,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遵守学校的校规校 纪。 

第十五条 学校一般不组织国际学生参加军训、政治性活动。 

第十六条 培养学院积极组织国际学生参加了解中国社会和 优秀传统文化的活动,以及各类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鼓励 中外学生共同组团参加各类学科竞赛、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和社 团活动。 

第十七条 重视国际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推动国际学生 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的良性发展。 

第十八条 尊重国际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 举行宗教活动的场所。严禁国际学生在校内从事传教及宗教聚会 等活动。 

第十九条 经校内相关部门批准后,国际学生可以在校内指 定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反对、 攻击其他国家和民族的内容或者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共道德的 言行。 

第二十条 入住国际学生公寓的国际学生由相关部门依据学 生公寓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国际学生全员保险制度。国际学生必 须按照中国有关规定和学校要求投保。对未按照规定购买保险的, 应限期投保,逾期不投保的,学校不予录取或予以退学。 

第二十二条 国际学生突发事件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牵头,重庆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20 年 9 月 21 日印发 相关部门和培养学院共同参与,按照学校涉外事件应急管理相关 办法处置。 

第六章 国际学生经费及奖学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 国际学生收费项目和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严格遵照相关奖学金规定,做好奖学金学生的 招生、培养及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重庆师范大学校长奖学金”,积极拓 展奖学金资源,吸收优秀的国际学生。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学校 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 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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