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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应善良助学金工作条例(修订)

发布日期:2023-10-28;  编辑:融媒体中心;  点击数:

“应善良助学金”系由香港爱国同胞沈炳麟先生所设立,专为帮助因家境贫寒难以求学的学生。“应善良助学金”由沈先生创办的应善良福利基金会进行相关管理工作。遵照应善良福利基金会捐赠的宗旨和原则,为做好“应善良助学金”工作,充分发挥助学金的作用,我校按照《应善良福利基金会助学金捐助原则和要求》特制定《重庆师范大学应善良助学金工作条例》。

一、资助对象

我校“应善良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家庭经济贫困、品学兼优的本年度新入学的全日制本科大学生。

二、申请条件

1.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以贫困地区农家子女为主的)无力完成学业的;

2.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修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的;

3.在学习和生活上能助人为乐、艰苦朴素、勤俭自强、奋发进取的;

三、管理机构

我校和市侨办共同成立“应善良助学金领导小组”、“应善良助学金评审委员会”,并设立主要由受助学生代表组成的“应善良助学金执行监管小组”。

四、审批程序:

1.根据助学金的申请条件,由学生本人书面提出申请;持本人居住地(乡镇或社区街道)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书,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并填写《应善良助学金审批表》一式三份(侨办、大学与应善良基金会各执一份)备用。

2.由我校各院系先将申请“应善良助学金”者进行初审。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申请者(主要包括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和德、智、体等方面)综合审核确认符合申请条件的,向市侨办报送拟资助的贫困学生的有关材料,由市级侨办复审。

3.为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初审通过的“应善良助学金”学生名单报经市侨办复审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名单在校内公示一周。公布榜上,公开市侨办与大学的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的监督。

4.经市侨办和大学确定的受助学生的名单(每人一份书面申请报告、《应善良助学金审批表》、乡镇、街道家庭贫困证明等材料)汇总后报上海应善良福利基金会(沈先生)审批。

5.上海应善良福利基金会(沈先生)同意、批准后,市侨办与我校会签下发《关于批准发放应善良助学金的决定》的文件,报应善良福利基金会备案。

五、助学金的使用与管理

1.每学期我校发放一次“应善良助学金”,邀请上海应善良福利基金会(沈先生)派代表或由“基金会”委托的市侨办领导到我校公开发放。并由受助学生代表参加的“应善良助学金执行监管小组”实施监督。

2.各院系应关心和做好受资助学生的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每学期通过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向市侨办、上海应善良福利基金会书面报告受助学生的学业成绩及个人操行表现报告单。

3.对于受助学生获得资助后,不思进取,学习成绩明显下降(二门学科不及格)或较严重违规违纪、生活不勤俭、屡教不改者,经我校调查了解属实,报市侨办批准,经本人签字认可后,停发其助学金,并报上海应善良福利基金会备案。所缺名额,根据“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更换。

4.我校向市侨办和基金会各提供一份《受助学生签名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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