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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学生日常行为黄、红牌管理规定( 修订 )

发布日期:2023-10-28;  编辑:融媒体中心;  点击数: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 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 务和责任 , 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 促进学生德、智、 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 创建文明、整洁、优美、有序的校园 , 根据《 重庆师范大学 学生管理规定》( 重师发〔2017〕62 号 )、《重庆师范大学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重师发 〔2017〕67 号 ), 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 本科、专科 ( 高职 ) 学生 ( 以下称学生 ) 的管理。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 给予黄牌警示 : 

1. 校园学习场所和办公区域穿拖鞋、背心。 

2. 男女交往行为不文明。 

3. 不尊重他人 , 语言行为粗鲁庸俗。 

4. 践踏草坪 , 攀折花木 , 破坏绿化。 

5. 在禁烟区内吸烟。 

6. 乱丢乱倒杂物 , 随地吐痰。 

7. 乱写乱画乱贴广告或启事。 

8. 未经批准 , 进入异性宿舍。 

9. 午休时间、晚上熄灯以后干扰他人休息。 

10. 学生公寓实行按时关门制度 , 学生在公寓大门关门后返回且无正当理由晚归。 

11. 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 12. 课堂不当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 

13. 对明确要求的早、晚自习无故缺勤 , 累计达三次者。 

14. 旷课 1—2 学时。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 给予红牌警示 : 

1. 损害集体和他人利益 ,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 , 情节较轻。 

2. 在公共场所酗酒、划拳。 

3. 男女交往行为不文明且不听劝阻。 

4. 乱写乱画乱贴广告或启事情节较重。 

5. 浪费粮食、水、电等 , 经批评教育后仍不能改正。 

6. 辱骂他人或影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 

7. 午休时间、晚上熄灯后干扰他人休息且不听劝阻。 

8. 在宿舍、教室过道等公共区域使用明火 , 造成安全隐患。 

9. 由宿舍、教室窗户向外倒水 , 抛扔杂物。 

10. 在寝室私接电源 , 使用大功率电器 , 情节较轻。 

11. 学生晚归并通过翻越公寓围栏等不正当方式进入公寓者。 

12. 夜不归寝或擅自留宿外人。 

13. 未经批准擅自离校或推迟返校。 

14. 围观但未直接参与赌博。 

15. 上课、自习时间在宿舍搞娱乐活动。 

16. 旷课 3—5 学时。 

17. 课堂不当使用手机等电子设备且不听劝阻。 

18. 不服从管理 , 扰乱课堂、会场、食堂等公共场所秩序情节较轻。 

第五条 累计三次黄牌者 , 给予红牌警示 ; 凡受红牌警示者 , 给予全院通报批评。 

第六条 本规定未列举的又确属黄、红牌警示教育范畴内的违规行为 , 可参照本规定相 关条款处理。 

第七条 学校各职能部门、教学单位或学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具有红、黄牌警示权限。 

第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 , 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身份确认的情况下 , 处理单位 应及时警示教育并开具红、黄牌通知单 ; 各学院将受到红、黄牌警示的学生登记造册定期报备学生处。 

第九条 本规定由学生处 ( 党委学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 (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 负责 解释。 第十条 本规定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 。原《重庆师范大学学生日常行为黄、 红牌管理规定》(2006 年 9 月 1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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