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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11-02;  作者:历史与社会学院 考古文博学院;  编辑:融媒体中心;  点击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22〕13号)要求,从2023年起,不再发放《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全国毕业研究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统称就业报到证),取消就业报到证补办、改派手续,不再将就业报到证作为办理高校毕业生招聘录用、落户、档案接收转递等手续的必需材料;教育部门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作为高校为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的必要环节。为落实相关要求, 现就建立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制度通知如下。

一、规范做好高校毕业生去向登记

规范做好高校毕业生去向登记是落实取消就业报到证改革的新要求,是客观反映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的基础工作,是毕业生办理户籍和档案转递接收的重要依据。各地各高校要高度重视,规范有序做好各环节相关工作。

(一)各地要明确本地毕业生去向登记办法。教育部委托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开发建立全国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系统(https://dj.ncss.cn,以下简称全国登记系统),提供毕业生去向信息自主登记、确认和查询核验功能,各地各高校要尽快全面推广使用。2023年,各省级就业工作部门可选择使用全国登记系统,或使用省级高校毕业生毕业去向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省级登记系统)开展毕业生去向登记工作。使用全国登记系统的省份,要推动本地高校统一开通使用,确保数据同步准确上报;使用省级登记系统的省份,系统需具有毕业生自主登记功能,并通过接口与全国登记系统实时同步数据。

(二)高校要指导毕业生做好离校前去向信息自主登记。高校要指导本校毕业生(含结业生,下同)在离校前及时使用去向登记系统(由各省份确定的全国登记系统或省级登记系统)自主登记个人毕业去向信息。高校要严格审核把关登记信息,确保真实准确。毕业生去向信息登记后有变更的,需在当年8月31日前及时进行更新。实行定向招生就业办法的高校毕业生, 省级教育部门和高校要指导其严格按照定向协议就业并登记去向信息。离校前各地各高校毕业去向登记信息全部汇总至全国登记系统(包括使用省级登记系统的省份和高校)。

(三)毕业生离校时要确认去向登记信息。高校要指导本校毕业生在离校时统一使用全国登记系统对毕业去向信息进行确认。确认时毕业去向、档案转递、户口迁移等信息有变更的,须在原有登记系统(全国登记系统或省级登记系统)更新,更新完成后再予确认。确认后,毕业生可在全国登记系统查看(或下载)本人去向登记信息表。

(四)做好去向登记信息上报汇总。高校承担本校毕业生去向登记信息的审核、上报和管理职责,在指导毕业生做好离校前去向登记、离校时信息确认的基础上,及时将本校毕业生去向信息报省级就业工作部门备案。各省级就业工作部门要做好本地高校毕业生去向登记监测管理、数据备案和核查工作,及时将本地毕业生去向信息报教育部汇总。

二、按需提供毕业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

提供毕业生离校时去向登记信息查询核验服务,是户籍和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手续的重要支撑。全国登记系统依据毕业生去向信息生成毕业生去向登记信息表、转递编号和核验编号,根据有关部门需要和毕业生本人授权,提供相应查询核验服务。

高校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有序做好离校时档案转递、户口迁移等工作。在转递毕业生档案时,需将就业单位、转递编号等信息(可在全国登记系统下载)提供给档案接收管理部门查询使用。

根据户籍或档案接收管理部门需要,毕业生可将本人去向登记信息表或核验编号、核验二维码(可在全国登记系统下载),提供给相关部门查询核验。户籍或档案接收管理部门可使用毕业生姓名、转递编号或核验编号在全国登记系统在线核验,或使用核验二维码在学信网APP扫码核验。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业务培训。教育部委托学生服务与素质发展中心开展全国登记系统使用培训(具体通知另发),各地各高校要组织本单位就业工作人员积极参加,确保相关工作要求应知尽知。

(二)加强工作衔接。各地各高校要加强与组织、公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的工作协同,确保户口迁移和档案转递等工作顺畅有序开展。同时,加强毕业去向数据上报和去向登记确认工作的统筹协调(目前各省份已同步上报的毕业去向信息,无需再重复登记,但需毕业生本人离校时确认),确保各项工作稳妥有序开展。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地各高校要结合工作实际,加强政策宣传引导,主动向用人单位和毕业生开展解读宣传,确保取消报到证改革和建立去向登记制度落实落地。要耐心细致做好毕业生指导咨询,帮助毕业生顺利完成离校时就业手续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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