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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高校毕业生就业有关事项的通知(试行)

发布日期:2026-11-02;  作者:历史与社会学院 考古文博学院;  编辑:融媒体中心;  点击数: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人力社保局、教委、国资监管机构,两江新区党委组织部、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国资监管机构,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党委组织部、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公共服务局、国资监管机构,万盛经开区党委组织部、人力社保局、教育局、国资监管机构: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百万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留渝来渝就业创业行动计划(2024—2027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35号)工作要求,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等青年留渝来渝就业创业工作,经研究,现就高校毕业生参加我市招考(招聘)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落实工作单位,其户口、档案、组织关系仍保留在原毕业学校,或者保留在各级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各级人才交流服务机构和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毕业生,在参加重庆市面向社会公开考试录用公务员时,可按应届高校毕业生对待。

二、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曾被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岗位录取(聘用)过的毕业生,在报考重庆市事业单位时,可以报考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的岗位。其就业合同(协议)签订、工作经历、社保缴纳等情况不影响其报考。

三、国家统一招生的普通高校毕业生离校时和在择业期内(国家规定择业期为二年)未曾被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编制内岗位录取(聘用)过的毕业生,在参加重庆市国有企业招聘时,可以报考面向应届高校毕业生招聘的岗位。其就业合同(协议)签订、工作经历、社保缴纳等情况不影响其报考。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国家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上一条:重庆市就业促进和劳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26 年促进高校毕业生等青年 就业创业政策清单》的通知
下一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构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高质量就业服务体系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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