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省、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部属各高等学校、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
就业统计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内容,对及时研判就业形势、掌握毕业生就业进展情况、服务政府宏观调控和科学决策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防范和处置就业统计违规行为,现将《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违规处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违规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防范和处置就业统计工作中的违规行为,确保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真实、准确,根据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中国共产党组织处理规定(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普通高等学校中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违规行为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处理及其权限依照有关党规党纪及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一)以任何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的;
(二)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的;
(三)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的;
(四)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的;
(五)虚报、瞒报或篡改毕业生就业统计数据、编造虛假就业信息的;
(六)强令或授意相关工作人员或其他有关机构(人员)虚报、瞒报或篡改毕业生就业统计数据、编造虚假毕业生就业信息的;
(七)对拒绝、抵制虚报、瞒报或篡改毕业生就业统计数据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毕业生就业虚假信息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八)对揭发、检举毕业生就业统计违规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九)其他严重违反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工作规定和纪律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理的。有前款第(七)项、第(八)项规定行为的,应当从重处理。
第五条 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包括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同)发现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教育部根据工作需要可派员参加或直接组织调查。
第六条 调查核实工作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 对有关线索建立台账;
(二)根据线索作进一步调查,收集、查证有关证据材料,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
(三)调查时,应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对其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记录在案,其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予采信;
(四)经调查不属实的,应及时将调查结果反馈线索提供者,做销案处理。经调查属实的,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理的依据告知被调查人;
(五)按照调查核实的违规情况,给出处理建议。
第七条 给予有关人员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就业工作规定和纪律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应当按照有关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权限作出。民办高校就业工作相关人员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就业工作人员参照《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处理。
第八条 查实高校有第四条列举行为的,视情节轻重,教育部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招生计划、推免指标、本科教育教学评估、学科评估、“双一流”建设成效评价、学位点该验、 “双万计划”、学科专业申报、评奖评优、干部提拔等工作中纳入负面清单。情节严重的,按照查实造假就业人数的一定倍数,给予核减下一学年推免指标、招生计划等处罚。
第九条 每年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自查报告,由高校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共同签字后,分别报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备案;省级核查报告由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党政主要负责同志共同签字后,分别报驻本级纪检监察部门和教育部备案。报告按“谁签字谁负责”原则,签字人要对数据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各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定期公布举报方式和途径,及时核查处置有关线索。高校如拒不处理拖延处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根据管理权限,由相关部门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办法解释权归教育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