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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重庆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06-06;  编辑:古佳根;  点击数:

 

重庆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2018年5月15日经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重庆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师范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三条教代会应当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教代会维护教职工的民主权利,确保教职工在学校建设中的主人翁地位。

第五条教代会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行政要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的权利,保障教职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 职 权

 

第六条教代会具有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学科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校务公开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代会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教代会的决议和提案,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的,应当做出说明;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部门行使管理职权。

学校在讨论重大方案和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有校教代会主任和教职工代表参加。

第三章教代会代表

第八条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教代会代表。

第九条教代会代表的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修养,遵纪守法,组织纪律性强;

(二)有较强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三)关心学校的建设发展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条教代会代表以分工会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年龄能任满一届。教代会代表名额由上届教代会常务委员会确定,一般不超过教职工总人数的8%。

各选举单位按照教代会选举方案,召开选举会议,依据分配的名额和条件酝酿提出代表候选人名单,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教代会代表,各选举单位到会人数必须占应到会人数的2/3以上,被选举人必须获得应到会人数的过半数赞成票,方可当选。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校工会负责人、上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应作为代表候选人,推荐到有关选举单位选举。教代会代表既对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又对学校负责,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监督。

第十一条教代会代表以教学科研人员为主体,一线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

第十二条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资格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当选代表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代表结构和比例,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审查结果向教代会预备会议报告。

第十四条教代会代表资格的调整、撤换与增补: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学校或解聘合同的,其代表资格自然终止;

(二)教代会代表被开除公职的,其代表资格自开除之日即行停止;

(三)教代会代表请辞代表职务或不履行职责失去群众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提出终止其代表资格的书面申请,报经教代会执行委员会通过;

(四)因工作需要或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须增选、补选教代会代表,其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五条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五)参加与履职相关的各项活动。如因履行代表职责占用工作时间,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待遇;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办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努力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自身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学校教代会每五年一届,期满应进行换届选举。若因特殊原因不能正常换届,应向代表说明,并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八条学校在各学院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在机关职能部门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该范围内行使相应职权,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召开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邀请有关领导、非教代会代表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民主党派主委、部门工会主席、离退休教职工代表等作为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参加会议。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在教代会上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条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校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校工会提交学校研究确定,并提请教代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教代会代表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期间的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推荐成员轮流担任。

主席团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校工会主要负责人,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四)主持大会的选举、表决事项;

(五)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教代会以二级工会为单位组成代表团,由代表推举正、副团长。

代表团正、副团长的职责是:

(一)组织本团代表按时出席大会,协助大会安排活动;

(二)组织本团代表讨论、审议有关报告,认真汇总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三)征集代表提案;

(四)完成大会主席团交办的其它工作。

代表团在大会闭幕期间的主要任务是:

(一)及时向本单位教职工传达大会的精神;

(二)组织代表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有关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方面的知识,不断提高代表素质;

(三)完成学校教代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教代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两代会”)两会合一。“两代会”换届时,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由工会委员会委员、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副主席(教代会主任、副主任)。由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委员选举产生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主任。

第二十五条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一般从委员和教代会代表中产生,人选由大会筹备组提出,经教代会审议通过。

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对教代会负责,闭会期间在学校工会指导下开展工作。专门工作委员会(工作小组)成员调离本校、退休或不能履行职责时,应依照规定程序及时调整。

第二十六条教代会闭会期间,由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履行教代会职权。凡遇急需解决的重大问题,召开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与学校有关部门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根据会议内容,可邀请有关领导和人员参加。会议须有2/3以上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委员出席,表决须有教代会执行委员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章教代会提案

 

第二十七条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校的改革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学校解决和处理的意见和建议。教代会设提案工作委员会,成员由主席团商议确定。

第二十八条提案的征集工作至少在每年召开教代会前15个自然日开始进行。超过规定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提案征集情况在教代会上报告。

第二十九条提案须由教代会正式代表提出,至少3名正式代表附议方可提交。

第三十条提案按照一事一案、采用统一格式提出,应包括案名、理由、整改建议或措施三部分。

第三十一条下述内容不列为提案:

(一)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相抵触的;

(二)超越学校职权范围的事项;

(三)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四)纯学术研究问题;

(五)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

(六)其他不属于教代会提案征集范围的。

第三十二条提案的处理与落实:

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处理工作。提案的处理和落实一般按征集、审核、立案、办理、反馈的程序进行。

提案承办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将提案办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公示反馈或直接反馈给提案人,对提案办理或回复不满意的,由提案承办单位向提案人进行解释说明。对提案办理结果报校教代会备案。

提案的征集、办理或落实情况,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在下一次教代会上报告。

 

第六章议事规则

 

第三十三条需提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文件必须在教代会召开前广泛听取意见,并提交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讨论审议。

第三十四条教代会一般由预备会议、正式会议和分团讨论三部分组成。

预备会议的主要任务是报告大会筹备工作,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和教代会的议题、议程,决定大会其他有关事项。

正式会议的主要任务是听取报告、组织审议、选举、表决、形成决议等。

教代会应当安排适当的时间组织代表讨论。

第三十五条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的文件,应当在教代会召开前送交代表审阅。

第三十六条提交教代会表决的事项,以举手或者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三十七条应当提交教代会审议的事项,未按照规定程序提交的,教代会有权要求纠正,未作纠正的,学校就该事项作出的决定对教职工不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八条经教代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对学校及全体教职工具有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

 

第七章工作机构

 

第三十九条学校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四十条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及专门委员会(工作小组)的活动,组织代表列席校长办公会、开展代表巡视、听证、民主质询等日常民主管理活动,做好召开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的准备工作;

(三)组织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委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一条校工会主席、教代会主任由一人担任。校工会专、兼职副主席任教代会专、兼职副主任。

第四十二条学校应当为学校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教代会经费应列入学校预算。

第四十三条学校教代会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学校教代会指导二级教代会工作。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经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讨论通过,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本实施办法由校教代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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