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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修 订)

发布日期:2023-10-28;  编辑:融媒体中心;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我校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鼓励研究生在校 期间刻苦学习,促进其全面发展,根据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文件精 神,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包括研究生奖励体系和研究生 助学体系两个部分。其中研究生奖励体系由国家奖学金、学业奖 学金等奖学金组成;研究生助学体系由国家助学金、“三助一辅” 岗位津贴和临时困难补助等助学金组成。 

第三条 享受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完成报到注册手续,缴清相关费用,取得研究生学籍 的在校全日制研究生(不含休学及延长学习年限的研究生); 

(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品学兼优,无学术不端行为。 

第二章 研究生奖学金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 

(一)奖励对象 

在我校就读且综合表现优异的二、三年级全日制研究生。 

(二)奖励标准

硕士研究生每生 20000 元,博士研究生每生 30000 元,在读期间不重复奖励。 

(三)评审时间 

国家奖学金评审时间为每年的下半年,具体时间根据上级部 门的通知确定。 

(四)评审指标 

根据国家当年下达的指标,依据各培养学院的研究生培养规 模和质量下达评审名额,并适当向基础学科、国家和重庆市经济 社会发展急需的学科(专业)倾斜。 

(五)评审条件 

按照《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规定的“国家奖学金 获奖条件”执行。各培养学院根据获奖条件,参照《重庆师范大 学科研工作量化考评办法(试行)》制订相应的评审细则,经院 内公示后报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各培 养学院严格执行。 

(六)评审组织机构 

1.学校成立由学校主管领导、研究生院、财务处、纪检监 察室等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的研究生奖学金 评审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监督学校的评审工作。 

2.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 公室”),办公室设在研究生院,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审的日常 事务。 

3.各培养学院成立由学院主要领导为主任委员,分管领导、研究生导师代表、研究生班主任(或教学秘书)、研究生代表为 委员的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学院研究生奖学金 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七)评审程序 

1.各培养学院公布学校审定的评审指标和评审细则,结合 《普通高校国家奖学金工作指南》,在学院内广泛宣传。 

2.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重 庆市教育委员会制订),向所在培养学院提出申请。 

3.各培养学院评审委员会对申请奖学金的研究生进行初步 评审,确定本学院获奖研究生名单,公示 5 天无异议后,向办公 室报送相关材料。 

4.办公室审查各培养学院申报材料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 5 天,公示无异议则上报相关单位。 

5.各培养学院公示期间,研究生如有异议,可向所在培养 学院的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应及时研究并予 以答复;如研究生对所在培养学院做出的答复仍有异议,可在学 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书面提请裁决。 

第五条 学业奖学金 

(一)评选对象 

未在受到纪律处分影响期内的我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 

(二)等级设置和评选比例 

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一、二、三等奖,奖金金额分别为 8000 元/年、5000 元/年、3000 元/年,评选比例分别为总人数的 1 — 5 — 0%、20%、60%。 博士学业奖学金设一、二等奖,奖金金额分别为 15000 元/ 年、12000 元/年,评选比例分别为总人数的 30%、70%。 

(三)评审时间 

学业奖学金在每年 5 月份进行评审。 

(四)评审指标 

学校分年级下达学业奖学金指标至各培养学院,学院按照学 位授权一级学科和专业学位授权类别进行指标分配。 

(五)评审组织机构 

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六款之规定执行。 

(六)评审内容 

评审内容主要包括:课程成绩、科研能力(职业能力)、社会服务等方面。 

1.课程成绩(权重为 40%) 课程主要指考核期内开设的学位课程。各培养学院可以根据 各专业开设的情况确定考核课程(未开设课程的毕业年级可以考 核在校期间开设的主要课程)。 

2.科研能力(职业能力)(权重为 40%) 参照《重庆师范大学科研工作量化考评办法(试行)》对研 究生考核期内的科研情况进行量化,确定得分。 专业学位研究生的职业能力认定,由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 行认定和量化。 

3.社会服务(权重为 20%)指研究生在考核期间参加各级竞赛的情况、获得的各级先进 个人称号,以及参加学生活动的情况。 各培养学院根据上述内容,制订相应的评审细则,院内公示 并报办公室备案后,由各培养学院严格执行。 

(七)评审程序 

研究生本人填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审批表》,向所在 培养学院提出申请后,参考本办法第四条第七款之规定执行。 

(八)其它 

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 

第三章 研究生助学金

第六条 国家助学金 

(一)发放对象 

在我校就读且非定向就业的全日制研究生。 

(二)资助标准 

硕士研究生每生 6000 元/年,博士研究生每生 13000 元/年, 每学年按照 10 个月平均发放。 

(三)国家助学金的审核 

国家助学金按月发放,研究生院和各培养学院共同负责审核 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名单。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国家助学金: 

1.对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起停发助学金, 按照规定时间复学后的次月恢复发放;

2.对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 月起停发助学金; 

3.对延期毕业的研究生,自标准学制截止月起停发助学金。 

4. 对受到学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 研究生,处分影响期内停发助学金。 

第七条 研究生“三助一辅”岗位津贴 

为调动研究生参与科学研究、教学实践及管理工作的积极性, 加强能力训练和培养,学校划拨专项资金设立教学助理(简称助 教)、研究助理(简称助研)、管理助理(简称助管)、学生辅导员岗位(以上简称“三助一辅”岗位)津贴。 

(一)“三助一辅”岗位的设置 

“三助一辅”岗位由校属各单位设置。学校管理部门和直属 单位设岗数量为 1~2 名;各教学学院设岗数量根据在校生(含 本科生)人数设置,助管岗位数量不超过本学院设岗总数的 50%。 

(二)“三助一辅”岗位的招聘 

每学期开学初,校属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设置“三助一辅” 岗位,由研究生院统一向全校研究生发布岗位信息,研究生向设 岗单位投递申请,由设岗单位组织招聘,确定“三助一辅”人选, 双方共同签署《岗位职责任协议书》交研究生院汇总后统一进行 公示。 

(三)“三助一辅”研究生的管理 

“三助一辅”研究生在岗时间原则上为 2.5 天/周,聘用期限 为一学期。用人单位负责对参加“三助一辅”工作研究生在岗教 — 8 — 育、指导、管理和考核。若发现被录用的研究生不遵守纪律或不 能胜任工作,或因“三助一辅”工作而严重影响自身学习,用人 单位应取消其担任“三助一辅”工作的资格及相应待遇,并将情 况及时报研究生院。工作结束时由聘用单位对受聘研究生进行考 核并签署意见后,将考核材料返回所在培养学院装入其人事档案。 

(四)“三助一辅”岗位补助标准 

研究生“三助一辅”酬金由学校全额发放,“三助一辅”岗 位补助标准为 400 元/月,家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由其培养学院 依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的困难学生认定管理办法,出具纸质证明材料)补助标准为 600 元/月。 

第八条 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 

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由学校划拨专项资金设立。 

(一)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因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直系亲属病故等突发事件而导致经济来源中断,可能影响其继续完成学业者; 

2.身患重病或参加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遭遇意外事故,需要 特殊治疗但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承受者; 3.其他经组织研究认定的特殊家庭经济困难者。 

(二)申请流程 

1.由研究生本人或培养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填写《重庆师范 大学研究生临时困难补助申请审批表》,写明申请原因及补助金 额,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及家庭经 济状况证明。

2.申请表经研究生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培养学院盖章后,报 送研究生院。 

3.研究生院核实情况并签署意见,报分管校领导批准,按照 其实际情况予以一定临时困难补助。 

第四章 研究生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九条 办公室将通过审核的享受奖助学金学生名单报送学校财务处,财务处将奖助学金发放至研究生本人的银行卡。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研究生与其指导教师(第一作者)合作发表的论文, 署名为第二作者的可视为第一作者。 

第十一条 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和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定过程中,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 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违反公平原则和职责要求 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师范大学研 究生奖助学金实施办法》(试行)作废,在此之前学校的相关规 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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