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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2021学年重庆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综合奖学金评定细则

发布日期:2023-10-28;  编辑:融媒体中心;  点击数:

为进一步强化激励和竞争机制,增强学生学习和锻炼的积极性,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重庆师范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重师发〔2012〕154号)文件精神,结合历史与社会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总 则

综合评定成绩是考核学生和评定奖学金的主要依据,综合评定的内容包括学生的品德行为表现、学业成绩、文体表现三个方面。

历史与社会学院成立综合奖学金评定工作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分管教学的副院长、学工办主任、教科办主任、辅导员、教学秘书、各年级各专业学生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学院综合奖学金评定细则的修改和审定工作。

各年级成立年级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由辅导员、班主任、班长、团支部书记、学习委员、纪律委员和学生代表组成,负责本年级各专业的综合奖学金评定工作。

综合奖学金设一、二、三等。一等奖学金不超过学生总数5%,每人每学期获得奖金1000元及荣誉证书;二等奖学金不超过学生总数15%,每人每学期获得奖金500元及荣誉证书;三等奖学金不超过学生总数20%,每人每学期获得奖金100元及荣誉证书。奖学金获奖人数原则上以年级学生总数为依据进行核定,小数点后四舍五入,最终人数以学生处核定为准。

综合评定的成绩计算方法:品德行为表现、学业成绩表现、文体表现三方面成绩在总成绩中所占百分比分别为20%、60%、20%。

计算公式为:

总分=(品德行为表现)×20%+(学业表现)×60%+(文体表现)×20%

综合奖学金每学期评定一次,奖金一次性发放给学生;休学学生不参加休学期间奖学金评定,专升本学生以升入本科后的各方面表现作为奖学金测评依据,转专业学生转入前的奖学金评定在原专业进行。

凡学业考试成绩总分排名未进入本专业(分批次)前20%者,不得享受一等综合奖学金;

测评学期学分总数未达到参评学分总数平均值、且各门课程首考成绩平均学分绩点低于2.0者,不得参与评定;测评学期有违法、违纪行为受到法律或者校内纪律处分者,不得享受一等综合奖学金。

在奖学金评定中有弄虚作假、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将追回相关奖项奖学金,取消其相应的荣誉称号,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直至纪律处分。

注:奖学金加分材料范围为每学期开学日起至下一学期正式开学日之前。

一、品德行为表现(20%)

(一)基本分:60分

(二)附加分 (总分:40分)

1.出勤分

凡能积极上课、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周末集中、组织生活、班团活动等集体活动,无迟到、早退、旷勤、旷课者加15分;因私请假三次及以内且履行请假手续加13分,超出不加分;无旷勤、旷课行为,且迟到、早退三次及以内加出勤分10分,超出不加分;旷勤、旷课(迟到、早退累计三次记旷课一次)两次及以内加出勤分8分,超出不加分。

2.学生干部加分

(1)院、校两级学生会主席团成员根据工作情况加1-8分,部长、副部长、协会负责人(含挂靠其他学院的会长、副会长)根据工作情况加1—7分;本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各部门干事、挂靠学院的协会(学生组织)各部正副部长、院学生工作办公室助理(含辅导员助理)加1—5分。

(2)学院其他办公室助理及学校各职能部门助理根据相关部门出示的证明,由学院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向相关部门了解其工作情况后认定加1—4分。

(3)班级学生干部加1—6分;寝室室长加0—2分;

(4)长期组织学生参与创新、创业或大、小挑战杯等各类竞赛活动的非学生干部负责人,由辅导员提名,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根据其工作开展情况酌情加1-6分;学生干部负责人酌情加1-3分。

学生干部考核不合格者,不加分。班级学生干部加分由辅导员根据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其余挂靠我院的学生组织学生干部加分由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组组织相关人员统一认定。学生干部涉及多项职务的,在其职务得分上限的基础上最高累加不超过2分。第(4)类情形不受此限制。

3.寝室文化建设加分

获得“文明寝室’称号的,寝室成员每人加分标准为:市级加5 分,校级加3分,院级加1分。

校级及以上文明寝室在学院寝室评定基础上进行推荐,获奖寝室取一级最高分,不重复加分。

4.先进个人表彰加分

凡经学院、学校统一推荐申报,并由上级行政部门正式颁发表彰文件和表彰证书的先进个人,国家级加10分,市级加8分, 校级加6分,校团委表彰的先进个人加5分,院级加3分(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文明大学生,校级和院级同一表彰项目只取最高分,不累计加分),本院学生会、社团及校学生会、校社联先进个人加1分,累计不超过3分。(校级及以上同一表彰项目可累计加分,院级及其以下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其它情况由学院奖学金评定小组认定。

5.其它加分

先进事迹报告团成员加3-5分;影响力人物加8分;影响力人物提名加 6分;

学院综合奖学金评定小组认定的其它品德行为表现优秀者加1—5分。

(三)扣分

1.因私请假并履行请假手续3次以上者,每请假一次(每4学时计1次),扣1分。因公、因病请假(持有医院看病证明材料或因突发不适,有同学证明,事前报告辅导员并审批同意的算病假)、因家庭重大事件请假(限直系亲属婚丧嫁娶病)不扣分。

2.无故不参加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学术讲座等要求参加的集体活动,或无故不接受团总支学生会、班、团分配的任务者一次扣2分。

3.凡违反校规校纪,受院系通报批评或受黄牌警告者,一次扣3分;受校有关职能部门通报批评或受红牌警告者一次扣6分。

4.凡因寝室脏、乱、差受校、院系通报批评者,无责任人寝室每人每次扣2分;有责任人者,责任人每次扣5分。寝室无故阻碍、拒绝学院相关工作人员进行检查,每人每次扣3分。寝室检查发现大功率违章电器,无直接责任人寝室成员每人每次扣5分;有直接责任人,直接责任人扣10分,其余寝室成员每人每次扣2分。

二、学业表现(60%)

(一)学业表现基础分

基本分为Σ(测评学期专业课和通识必修课首考成绩*各门课程规定学分)/Σ(各门课规定学分)。

因特殊原因办理缓考,缓考科目成绩高于本年级本专业平均成绩时取平均成绩,低于本年级本专业平均成绩时取实际考试成绩。

实习学期奖学金评定成绩计算以教务系统成绩或学院教科办提供的成绩为准,按学院综合评定的实习成绩计算。

(二)学业表现附加分

1.代表我院积极参加校级及以上各类有利于开阔知识面、培养专业技能的竞赛(如创新创业大赛、大小挑战杯、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简历制作大赛、模拟招聘大赛、三笔一话大赛、综合论文大赛、专业技能大赛、微课大赛等),凡个人及团队成员,参加院级比赛加0.1-0.2分(其中主持加0.2分,参研加0.1分),参加校级及以上者加0.5-1分(其中主持加1分,参研加0.5分)。获得相应奖励照以下标准另行加分:

注:校级及以上同类性质的各级比赛可累计加分,其中校级参与项目累计加分最高不超过4分。校级及以上比赛优胜奖按照对应级别三等奖的1/2折算;团体项目获奖的参与个人加分按以上标准的2/3折算。参加其它学院获得校级及以上奖励的,加分参照我院加分标准同级别1/2折算。

2.以第一作者名义(若指导老师为第一作者,学生为第二作者,视学生为第一作者)单独在国家公开发行的普通学术刊物、核心刊物、权威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者,每篇分别加4、6、10分;个人及团队发表文章按学校科研处加分标准折算。

3.学生参加教师科研项目(含纵向课题、横向课题)的加分认定,结题证书上有学生名字的加1分,若结题证书上有学生名字科研系统里也有该生名字的加2分(此类加分在相应时间段内只加一次)。

4.在各类公开发行报刊、杂志上发表作品的,每篇分别加1分。

5.在院级、校级、市级、国家级政府类非学术性征文比赛中获奖的,每篇分别加1、2、3、4分。

6.通过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者加分如下:

学生在大学二年级以前(前四个学期)通过大学英语四级(根据学校要求,部分专业、部分学生通过应用能力A级)考试,在考试通过学期一次性加2分;大学三年级通过大学英语四级(根据学校要求,部分专业、部分学生通过应用能力A级),在考试通过学期一次性加1分。学生在大学期间通过比培养方案要求高一层次的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者,在考试通过学期一次性加1分。通过大学英语四、六级口语考试,在考试通过学期一次性加0.5分。

(三)学业表现扣分

1.无故不完成作业、不参加教学实验活动,每次扣1分。

2.旷课(含早自习)一学时扣1分,早退、迟到一次扣0.5分;有请假手续者不扣分,因公事迟到、早退、缺勤的如有相关证明(辅导员签字认可)不扣分。

三、文体表现(20%)

(一)基本分:60分

(二)附加分(总分:40分)

1.参加文艺比赛(演讲比赛、辩论赛、社团组织承办的院级比赛等)

(注:获得校级及以上优胜奖者,其加分在相应类别三等奖基础上减半;团体项目个人加分按2/3折算;学生会各部门及挂靠学院的社团组织的活动酌情加0—2分;经学院综合奖学金评定小组认定为院级学习型小组的加1分。辩论队成员加0—2分,累计加分不超过10分。)

2.体育比赛加分条例:

凡参加校级田径运动会个人单项的运动员,每参加一项个人项目加1分。参加校级田径赛集体项目的加1分(注:弃权和未去比赛的不加分)

参加健美操比赛、校级篮球赛、校级足球赛的同学加0—2分。

参加运动会方队的同学加1分,参加表演的导演团队加3分、表演团队加2分。

获得校级田径运动会项目(含集体项目)名次者,1-8名分别加15、13、11、9、7、5、3、1分。凡破记录者在同等级基础上加倍记分。

获校级健美操、篮球赛、足球赛一、二、三等奖者加12、10、8分

在运动会中,完成通讯稿年级规定基本工作量加1分,每多完成一份基本工作量加0.5分,所加总分不超过2分。

3.活动参与加分

(1)参加校外市级以上与专业相关比赛或演出活动,每项加3分;

(2)参加校级文体活动每项加1分;

(3)参加院级文体活动每项加0.5分;

(4)志愿者活动根据志愿服务网上认定时长,每参与1小时志愿服务加0.1分,学期累计加分不超过3分;

(5)团总支、学生会学生干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参与活动组织,不加分。

(6)暑假期间自愿参与院迎新活动者加2分。

(7)同一项活动不累加,个人一学期活动参与加分不超过8分。

(三)扣分

1.凡校、院系要求统一参加的文体活动,无故不参加者每次扣2分。

2.不参加体育达标测试者扣6分(经批准免修体育课者除外)。

五、附则

(一)历史与社会学院综合奖学金采取个人申报、学院审核认定的评定原则,本人不申报不予认定、不予补报。申请人必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由学院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统一审核认定。综合奖学金依据评定细则组织评选,在学院进行公示;公示结束后将评定结果报学校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校统一表彰。

(二)凡有本细则未涉及到的加分项目,可采取相关性原则,由个人单独提出申请,提交学院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认定;本细则未涉及到的应扣分项目,在奖学金评定时可由学院奖学金评定领导小组提出扣分意见并实施。

(三)本细则加分项目适用于代表我院及我校参加的比赛项目。

(四)单项奖学金的奖状不作为综合奖学金的加分材料。

(五)本细则由历史与社会学院奖学金评定工作组负责解释。

(六)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有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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