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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优秀(优良)毕业生评选及表彰办法

发布日期:2023-10-28;  编辑:融媒体中心;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 彰显高等学校育人成果,充分发挥在专业学习、能力提升和遵纪 守法等方面涌现出来的学生先进典型的榜样示范作用,依据《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41 号)及《重庆师范大 学章程》相关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对象与比例

第二条 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专)科、研究生应届 毕业生。 

第三条 优秀、优良毕业生分别按不超过各学院毕业生总数 10%、15%的比例评选(小数点后四舍五入)。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四条 基本条件 

(一)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和过硬的思想政治素质,积 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模范遵守校规校纪。 

(二)学习勤奋,成绩优良,各科(含考试、考查科目)均 无补考(实行学分制的,无重修课程);在校期间至少获得一次校 级及以上奖学金,至少获得一项校级及以上“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明大学生”等荣誉称号;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水 平较高。 

(三)优秀本科毕业生的学业成绩须排名前 20%,优良毕业 生的学业成绩须排名前 40%;优秀研究生毕业生至少获得一次一 等学业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优良毕业生每学年均获得二等及以 上学业奖学金。 

(四)在校期间未受过任何纪律处分。 

第五条 优先条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到西部、基层等条件艰苦的地方或行业就业。 

(二)同等情况下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 

(三)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科技创新、文艺体育及其它有益 身心健康的活动,成绩突出。 

第六条 在某方面特别优秀或为学校做出重大贡献者,经本 人申请、学院推荐、学校研究同意,可不受学业排名限制。 

第四章 评选办法

第七条 成立评优领导小组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校 级评优领导小组。 

(二)各学院成立由党政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及相关学 生代表组成的评优领导小组。 

第八条 评选办法

(一)各学院根据本评选办法,制定学院“优先(优良)毕 业生”评选细则,报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党委 研究生工作部)审查备案。 

(二)评选工作须严格把关、宁缺勿滥,坚持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体现时代性、典型性和引领性。 

(三)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实行申报遴选制。 

(四)经校评优领导小组审定,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表彰。 

第五章 表彰与其他

第九条 对校级“优秀(优良)毕业生”,由学校统一表彰、 颁发荣誉证书,相关评审表由学校统一归档。 

第十条 离校前,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优秀(优良) 毕业生荣誉称号: 

(一)有违法、违纪等行为者。 

(二)违反毕业生就业政策,不履行就业协议,对学校声誉 造成严重影响者。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实施。原有其他评选办法与本 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党 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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