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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3-10-28;  编辑:融媒体中心;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公寓管理,加强学生公寓精神文明建 设,创造文明、整洁、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根据教育部《普 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公寓管 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和《重庆师范大学学生管理规定》《重庆师范 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重庆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研究生和普通本科(含 应用技术本科、职教师资本科)学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处、研究生院、团 委、保卫处、后勤保障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学生公寓管理 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学生公寓管理的有关事宜。各有关职能部 门、二级学院、物业管理公司要密切配合,协调统一,共同做好 学生公寓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四条 后勤保障处负责大学城校区、沙坪坝校区学生公 寓整体管理和床位分配及调整,对物业管理公司的学生公寓管理 工作(保洁服务、能源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等)实施指导、监督 和考核;学生处、研究生院牵头负责,各学院积极参与,共同做 好学生的思想教育与日常行为管理工作;团委负责指导校学生会参与学生公寓自我管理;保卫处负责对物业管理公司的治安、消 防等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考核,落实安全防范工作。学生处、 研究生院、保卫处和各学院加强学生的安全与法制教育。 

第五条 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学生公寓日常管理,主要包括 保洁服务、能源管理、安全管理、设施设备管理等工作,配合学 生主管部门和各学院做好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为充分调动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校学生会和各学院学生会应推选学生代表成 立校级和院级学生公寓管理志愿组织,参与和监督学生公寓的管 理和服务,协助学校职能部门、学院开展公寓管理工作。学生寝 室应推选室长,做好本寝室值日安排、清洁卫生、精神文明建设 等工作。 

第三章 入住管理

第七条 学校按物价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进行收费, 学生公寓实行“先缴费后入住”制度,入住学生应自觉按规定缴 纳住宿费及有关费用。 

第八条 学生公寓住房分配、调整实行二级管理制度。后 勤保障处统筹安排大学城校区、沙坪坝校区学生公寓用房,学校 委托初等教育学院负责北碚校区学生公寓住房分配和调整。学院 具体安排学生住宿,学院应将具体安排情况及时反馈给上述相应 负责单位。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学校可对房间、床位进行重新 分配或调整。学校需对学生公寓进行重新分配或调整时,相关学院和学生应服从学校安排。 

 第九条 入住公寓的学生应遵纪守法,认真执行相关规定。 应服从学校的住宿安排,按指定的楼栋、房间和床位居住。每位 学生只允许使用一个床位,不得私自调换、私占、出租、转让床 位。床位一经安排,一般不予调整。特殊情况确需个别调整时, 须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条 退宿的学生应及时到学校相关部门完清退宿手 续,及时带走个人物品。因特殊情况确需推迟完清退宿手续且要 求临时性入住公寓者,应于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家长签字同意), 并报经所在学院、学生处(研究生院)、后勤保障处(北碚校区经 初等教育学院)同意,在学校条件许可的前提下,由学校安排公寓 临时性住宿。临时性住宿一般不得超过三天。如无特殊原因在规 定期限内拒不完清退宿手续的,学校可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除全日制研究生和本科生外的其他人员申请安 排住宿的,应到后勤保障处(北碚校区到初等教育学院)申报、 登记,由后勤保障处(初等教育学院)根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设施设备及水电气管理

第十二条 学生公寓由学校配置的设施设备均为国有资 产,严禁改变原有用途以及损坏、随意拆修搬移。物业管理公司 应加强对各类设施设备的管理,经常对设施设备进行检查、维护 和维修,保证其完好和正常使用。 

第十三条 学生对学生公寓配备的设施设备拥有使用权和爱护保管的责任。 

(一)学生入住时应对设施设备进行清点,入住后要妥善保管 爱护,不得人为损坏。 

(二)学生若发现设施设备配备不全或损坏丢失的,应及时向 物业管理公司报告。物业管理公司接到报告并查实后,应及时采 取措施进行妥善处理。 

(三)学生退宿或调整寝室时,应申请物业管理公司对设施设 备进行全面清点。 

(四)人为损坏或丢失公共设施设备的,根据损坏程度和设施 设备价值实行收费维修或赔偿。对于人为损坏公共设施设备情节 严重的,相关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处分。 第十四条 学生应增强节能减排意识,节约水电气,做到 人离断电,随用随关,自觉养成良好的节能习惯。 

第十五条 水电气实行“定额补助、超额自费”管理。入 住学生享受学校规定的水电气定额补助(寒暑假除外);水电气用 量以寝室为单位结算,超出定额补助部分由寝室成员协商分摊。 入住学生有按时足额交纳超额水电气费的义务,对无故拖欠或拒 交水电气费的寝室,视其情节轻重,按学校能源管理相关规定进 行处理。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公司在保卫处指导下具体负责学生公 寓安全管理工作。物业管理公司应制定并实施相应安全管理制度, 如值班巡查制度、出入登记制度、消防安全制度等。 

第十七条 学生应树立自觉维护公寓安全,增强安全意识 和法制观念,提高自我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 发现危害公寓安全、影响公共秩序等隐患,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 告。 

第十八条 学生公寓实行按时关门制度。学生公寓大门早 上 6:30 开门,晚上 11:00 关门。公寓关门后,进出公寓楼的 学生需说明理由、主动出示有效证件(证明)并予登记后方可进 入公寓,严禁通过翻越公寓围栏等不正当方式进入公寓。物业管 理公司要对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并定期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学校 有关部门应按相关规定对晚归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九条 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擅自进入公寓。如因执 行公务等特殊情况需要进入公寓者,需出具有效证件(证明)并 经公寓管理员登记。 

第二十条 学生公寓实行来访登记制度。来访者应出示并 交验有效证件(证明)且在公寓管理员处登记后,方可进入学生 公寓内探访。学生在寝室内接待来访人员,应征得同寝室其他成 员同意。每天中午 13:00-14:10 之间,晚上 22:00 以后,学 生不得在寝室内接待来访人员。 

第二十一条 学生一般不得留宿非本寝室人员。因擅自留 宿非本寝室人员,造成个人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发生其 他安全事故的,当事人将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将给予相应处分。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寝室内留宿非本寝室人员或在他人寝室内留 宿的,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报经所在学院、后勤保障处(北碚校 区经初等教育学院)同意。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履行消防安 全职责,确保消防安全。公寓内禁止实施以下行为: 

(一)损毁消防设施设备; 

(二)堵塞消防疏散通道; 

(三)违规使用园区内消防设施、器材,违规使用的依法进 行赔偿; 

(四)使用与保存易燃、易爆、易腐蚀、剧毒、具有放射性 等危险物品; 

(五)使用与保存煤油炉、液化气、酒精炉、蜡烛等明火设 施和器具; 

(六)焚烧废纸和杂物、燃放烟花爆竹、使用燃火蚊香、使 用消防应急照明灯等; 

(七)其他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具有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确保用电用气安全。正确使用电器和 燃气设备,离开房间后应关好水、电、气,使用热水器前应检查 热水器排烟管道附近是否有易燃、可燃物品。公寓内禁止实施以下行为: 

(一)私自存放和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炒锅、电 饭煲、微波炉、电磁炉、电熨斗、电热毯、电水壶、电烤箱、冰 箱、冰柜等大功率电器或功率超过 500W 的其他电器;电吹风最大 功率不得超出 500W,使用后应即时关闭电源。 

(二)私拉电线,盗用电力资源; 

(三)乱接电线,特别是将电源线接上床; 

(四)存放和使用不合格电器; 

(五)外出时不切断室内电源,使用电器时(如台灯、多用 插座等)靠近易燃物品; 

(六)不按燃气热水器使用说明进行操作; 

(七)其他违规使用水电气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学生应当做好自我防范工作,注意生命财产安 全。 

(一)学生应自觉做好安全防范措施,寝室人员全部外出或 离校时应及时关闭水电气,并关好门窗。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 特别是贵重物品及现金; 

(二)禁止私自调换房门锁具或加锁,不得私自配制房门钥 匙。物业管理公司负责钥匙统一发放。学生如钥匙丢失,应及时 书面报告公寓管理员,由物业管理公司更换锁芯并配制钥匙(工 料费由丢失钥匙者自付)。如因遗失钥匙不报告或私自配制钥匙而 造成失窃,遗失或私配钥匙者应承担相应责任。学生若未带寝室 钥匙,须凭本人有效证件(证明)进行登记,经公寓管理员查验 确认,管理员与学生同时到场方可使用备用钥匙; 

(三)携带大件或贵重物品离开公寓,必须出示有效证件(证明)并登记,经值班人员查验登记后方可带出。 

(四)宿舍区域内发现小商小贩或其他可疑人员、火险、安 全隐患或其他紧急情况应当及时向宿舍管理员或相关部门、学院 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注重提高修养,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注意生活安全,提倡健康文明生活。公寓内禁止实施以下行为: 

(一)从事各类商业活动; 

(二)高声喧哗、嬉闹,开展跳舞、溜冰、打球等影响他人 学习、休息的活动; 

(三)在禁烟区吸烟; 

(四)酗酒、打架斗殴、聚众闹事,存放和使用各种管制刀 具等违禁物品; 

(五)喂养宠物; 

(六)在室内和阳台上堆放重物; 

(七)宗教活动; 

(八)从事邪教和封建迷信活动,传播封建迷信思想、伪科 学以及其他有害信息; 

(九)黄赌毒等违法行为; 

(十)非法传销、集会等; 

(十一)乱停乱放自行车、电动车,骑行自行车、电动车进 出公寓; 

(十二)其他扰乱公共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和有损社会公德的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 度,注意网络安全。未经学校信息技术中心允许,不得私自接入 其他运营商的网络,不得私拉乱接通讯线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应注重卫生安全,实行传染病申报制度。 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患者或 发现公寓内有传染性疾病疑似患者,应及时报告校医院。传染病 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 嫌疑前,应服从校医院或其他具有相应资质医疗机构的指导意见, 积极配合学校进行住宿调整和变更。 

第二十八条 学校根据上级部门要求,结合安全管理的实 际需要,在学生公寓安装了监控设施设备。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 损坏监控设施设备。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移动、覆盖摄 像头或改变其朝向,违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九条 物业管理公司应做好学生公寓公共区域环境 卫生,配合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积极开展“文明寝室”评比、清洁 卫生大检查等活动,为学生营造干净、整洁、舒适的生活学习环 境。 

第三十条 学生寝室应制定“寝室文明公约”,排定“寝室 卫生值日表”,制作寝室室标等。卫生值日制度由室长组织实施, 同学轮流值日打扫,应做到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大扫除,保持室内外整洁卫生。禁止实施以下行为: 

(一)在墙面、门窗、家具等表面乱涂乱画、乱张贴,踏脚 印、打球印、订钉子等; 

(二)寝室内吸烟、高空抛物、随地吐痰、乱倒垃圾和污水; 

(三)传单、启事、标语、海报等宣传品不张贴在指定位置; 

(四)其他不讲究卫生,影响环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垃圾实行袋装管理、集中清理制度。室内垃 圾应分类装袋,准时放置到指定的垃圾堆放地点。物业管理公司 定时对堆放的垃圾进行及时清运。 

第三十二条 爱护生活区内花草树木和景观设施。禁止实 施以下行为: 

(一)践踏草坪、攀折花木;

(二)在花木上晾晒棉被等重物; 

(三)向公寓周边绿化带乱扔杂物; 

(四)污损景观设施; 

(五)其他损毁花草树木和景观设施的行为。 

第七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在公寓管理和服务工作中表现出色、 成绩突出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对在公寓管理和服务 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据相关规定,根 据失职渎职的性质和情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或相应处理、处分。 

第三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应依据物业服务合同,严格监管和考核物业管理公司在公寓管理和服务中的工作。物业管理公 司如存在失职渎职行为,学校应依据物业服务合同,根据渎职失 职的性质和情节,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整改、扣除考核 款、终止服务合同等处理。 

第三十五条 相关部门、各学院和物业管理公司应对学生 公寓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在公寓内综合表现优秀的寝室和 个人,学校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学生寝室和个人在公寓内的表 现情况,将作为“先进班级体”“文明寝室”“优秀学生干部”和 “文明大学生”等优秀个人评比的重要条件和依据。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生,学校将视情节轻重和 认识态度,依照《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重庆 师范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文件规定,对其进行批评教 育或给予相应处理、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入住我校学生公寓的其他学生的管理,参照 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重庆师范大 学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重师发〔2012〕112 号)同时废 止。本规定由学生公寓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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