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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本科专业动态调整管理办法(试 行)

发布日期:2023-10-28;  编辑:融媒体中心;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校专业结构布局,完善专业动态调 整机制,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管理规定》《普通高等 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 年版)》(以下简称《专业目录》)《普通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以下简称《教学质量国 家标准》)《教育部关于推动高校形成就业与招生计划人才培养联 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教高〔2017〕8 号)《重庆市深化普通高等 学校专业设置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 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新设置本科专业、调整学士学 位授予门类和修业年限、专业预警与调整招生计划、撤销专业等。 

第三条 专业动态调整原则:需求导向,应符合国家战略尤 其是西部地区及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突出特 色,应立足学校办学优势,凸显办学特色和服务面向,整合学科 专业优势资源,实现专业协同发展;注重效益,应有利于提高教 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不断优化专业结构,推进学校教育教学 改革。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成立本科专业动态调整工作组(以下简称学校工作组),统筹全校专业规划、增设、预警和撤销工作。分管教学 的副校长任组长,分管人事的副校长任副组长,发展规划处、学 位办公室、教务处、人事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处、财务处、实 验室建设与管理处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分管教学副院长为副组长、 相关系(专业)负责人为成员的学院专业动态调整工作组(以下 简称学院工作组),具体负责本单位专业规划、增设、预警和撤销 工作。 

第六条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对未来人才的需求、学校总体发 展规划、现有学科专业布局等情况,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 简称学校教指委)承担我校本科专业调整的指导和审议工作,学 院分教学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分教指委)承担学院本科专 业调整的指导和审议工作。 

第三章 新专业设置 

第七条 新专业设置与建设实行专业负责人负责制。专业负责人由所在学院研究确定,一般由专业所在学院院长、副院长或 学科带头人担任,有正高职称。 

第八条 全校每年新设置本科专业不超过 3 个。学院已有 4 个及以上专业,原则上先退后增。全校专业总量不超过 90 个。 

第九条 学院新设置本科专业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1.学院本科生师比不高于 18:1,兼职教师不超过专职教师的 1/4。

2.拟设专业应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所急需或鼓励增设的专 业。 

3.符合教育部本科专业设置有关文件的要求。符合学校和学 院的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能对所属学科、学科群、专业群的发 展起重要支撑作用。 

4.按《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要求,配置结构合理的教师队伍 及教学辅助人员,有明确的专业建设规划、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 其他相应的教学文件; 

5.具备该专业必需的教学条件,如专业实验室、仪器设备、 图书资料、实习场所、办学经费等,其中专业实验室应配备专职 实验室管理人员。 

第十条 学校限制设置专业: 

1.社会需求和就业前景不好的专业; 

2.国家、重庆市公布就业率低的专业; 

3.重庆市公布控制增设的专业; 

4.不符合学校办学定位和发展规划的专业; 

5.现有办学条件不足,基础不牢的专业。 

第十一条 学院工作组申请新设置专业,应在每年 3 月 31 日 前向教务处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1.学院发展规划; 

2.拟设专业建设规划; 

3.拟设专业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详细填写); 

4.拟设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5.其它补充说明材料; 

6.学院分教指委推荐意见。 

第十二条 教务处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学校工作组论证、 学校教指委审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 批或备案。 

第十三条 已设专业调整学士学位授予门类和修业年限按新 设置专业程序执行。 

第四章 新专业建设管理 

第十四条 新专业建设期原则上为四年,即从招收首届学生 开始至第一届毕业生毕业。 

第十五条 专业负责人制定新专业建设方案、落实建设任务, 按照学校和学院专业建设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负责经费的使用与 管理。 

第十六条 学校为新专业提供引导性建设经费资助。在建设 期内,按文科类每个专业 15 万元、理工科类每个专业 20 万元的 标准给予资助,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日常建设工作。建设期满的当 年年底,未使用经费将予以收回。其它直接服务于新专业的建设 项目,由专业所在学院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后专项报批。 

第十七条 新专业应认真执行《新专业建设质量年度报告》 制度,及时完成学士学位授予权申报。未能按时取得学士学位授予权的专业应限期整改,整改不合格专业将停止招生直至撤销。 

第五章 专业预警与招生计划调整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 3 月公布专业预警结果,5 月完成招生 计划调整工作。 

第十九条 专业预警采用“红黄牌”制度。某单项指标达到 预警标准,给予一次黄牌预警;三年内累计三次黄牌,给予红牌 预警。 

第二十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列入预警名单,给予一次 黄牌预警: 

1.生师比高。专业生师比高于 30:1(不含兼职教师)。 

2.生源质量差。专业招生计划完成率低于 80%,或专业录取 平均分低于本科线 120%(录取分数按折算后的标准分计,下同)。 

3.报到率低。新生报到率低于 95%。 

4.转专业率高。转专业参考率超过 30%。 

5.就业率低。上年一次性就业率低于重庆市本科平均值。 

6.就业满意度低。毕业生就业现状满意度低于 60%(以第三 方调查数据为准)。 

第二十一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列入预警名单,给予红牌预警: 

1.师资队伍达不到《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对该专业类的最低 要求; 

2.生源质量差。上年专业招生人数低于 20 人,或专业录取平均分低于本科线 115%; 

3.就业率低。一次性就业率连续 3 年低于重庆市本科平均值, 或上年年终就业率低于 60%。 

第二十二条 专业被红黄牌预警,所在学院应组织专业团队 认真分析专业建设和发展中存在的问题,改善办学条件,完善人 才培养过程,提交整改报告。被黄牌预警的专业,调减当年招生 计划;被红牌预警的专业,当年暂停招生。当年整改有效,隔年 复招;连续三年不招生专业,停止招生。 

第二十三条 国家政策明确要求调控的专业,减少当年专业 招生计划或暂停招生。政策性支持专业不受以上条件约束。 

第六章 专业撤销 

第二十四条 学校可根据经济社会需要、特色发展和办学条 件,调整本科专业。学院应结合学校办学定位、人才培养目标、 人才培养效果、学科专业建设、生源及就业质量等情况,主动申 请专业停止招生;对连续五年不招生专业,应及时向学校提交拟 撤销专业申请材料。 

第二十五条 拟撤销专业经学校工作组论证、学校教指委审 议通过,报校长办公会审定。待学生均达到最长学习年限后,学 校将专业名单报上级主管部门,由上级主管部门公布撤销。相关 职能部门做好撤销专业的人事安排、资产清理等工作。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对新设专业,设置 4 年的建设适应期,适应期满后按本办法执行专业预警与撤销。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招生就 业处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将另行规定。原《重庆师范大学本科专 业设置管理办法》(重师发〔2006〕190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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