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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历史与社会学院辅导员岗位绩效考核实施细则(试行)

发布日期:2023-10-28;  编辑:融媒体中心;  点击数:

为深入贯彻落实《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和《高等学校辅导员职业能力标准(暂行)》精神,强化目标管理,调动辅导员工作积极性,根据《重庆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对象。实际承担带班任务的党委副书记、团总支书记(学工办主任),在岗专职从事全日制本科生日常思想教育工作、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的辅导员。

二、考核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将工作表现与绩效评价有机结合,激励导向,奖先罚庸,优劳优酬,杜绝平均主义。

三、考核实施

学院党委统一领导,学院成立辅导员岗位绩效考核工作组,具体组织实施考核,党委书记、院长为组长,成员为党政班子成员、党委委员、工会主席、系主任、党政办主任、教科办主任、学工办主任。

四、考核内容

1.基本内容。恪守爱国守法、敬业爱生、育人为本、终身学习、为人师表的职业守则;围绕学生、关照学生、服务学生,把握学生成长规律,不断提高学生思想水平、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引导学生做到四个“正确认识”,成为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

2.具体内容。具备扎实的职业知识和较强的职业能力,在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上有方法有实效,网络思想政治教育效果显著;党团和班级建设有创新有成果;学风建设成效显著、学生日常事务管理工作扎实到位;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工作、校园危机事件应对、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学生奖优资困助学等履职尽责;严格执行辅导员工作“五三二”要求;积极参与辅导员工作理论和实践研究;辅导员工作学生满意度测评达标;辅导员廉洁自律情况。

3.其他内容。辅导员日常工作情况受到相关部门通报,接受学校学院统一工作安排情况等。

五、考核流程及权重。

1.个人自评,占10%。个人撰写自评总结并自定等次。

2.学生测评,占40%。学生对辅导员进行满意度测评。

3.团队测评,占20%。学生工作团队成员对除本人外的其他成员进行测评。

4.考核工作组评议,占30%。考核工作组在评阅日常工作材料的基础上评定等次。当事人需遵循回避原则。

日常工作材料包括个人自评总结、工作日志、出勤情况以及学生处提供的辅导员查课、查寝、辅导员工作学生满意度测评等数据。

六、考核等次确定及运用。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其中优秀不超过20%,采用四舍五入法,具体以学生处核定为准。

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研究确定考核等次。

有以下情况之一,直接确定等次。

1.学生满意度测评参评率达标,且“满意”及以上≤50%,确定为基本合格,“一般”及以上≤70%,确定为不合格。未参与测评学生,不计入基数。

2.团队测评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100%,确定为基本合格;团队测评不合格=100%,确定为不合格。

3.考核工作组测评合格及以上等次≤50%,确定为基本合格;基本合格以上等次≤50%,确定为不合格。

4.经考核工作组认定,工作履行不到位者、出现学生工作重大失误者、引发校园安全责任事故者考核为不合格。

5.病假超过30天(含30天)、事假超过15天(含15天)等情况,当年不能评为优秀。

七、考核时间及结果运用

1.考核时间与学校年终工作考核同步。

2.如当年无辅导员年度考核为院级优秀,则辅导员绩效考核评排名相对靠前的,推荐至学生处参评校级优秀辅导员。

3.考核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的,不发放考核绩效。考核为基本合格的,从第二年起,酌情减少带班工作量。考核为不合格的,待岗学习或调整工作岗位,其校内绩效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八、其他

本细则经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通过并经学生处备案通过后生效,自2019年1月1日起执行,试运行两年。

未尽事宜,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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