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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赴国(境)外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0-28;  编辑:融媒体中心;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学校开放办学力度,推进学生国际 化教育培养工作,鼓励和规范学生出国(境)学习交流,结合 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校批准赴国(境)外学习、交 流、实习、实践的在读学生。赴国(境)外项目包括: 

(一)交换生/交流生项目:学生赴国(境)外院校或教育 机构学习,选择与本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课程学习,修读相 应学分。 

(二)联合培养项目:参加本校校际交流项目进行双学位 或学分互认项目学习。 

(三)实习实训项目:学生赴国(境)外参加短期实习实 践活动等项目。 

第二章 管理细则 

第三条 选派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品德优良、无违规 违纪记录; 

(二)学习成绩优良,外语成绩优秀; 

(三)身心健康,能圆满完成国(境)外大学的学习任务; 

(四)符合项目规定的其它要求。

第四条 选派程序 

(一)信息发布。根据学校与国(境)外大学(教育机构) 达成的合作协议,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发布相关交流 项目的报名信息。 

(二)报名。申请学生根据项目要求填写《重庆师范大学赴 国(境)外学习交流项目申请表》,提交至所在学院学生工作办公 室。 

(三)审核。学院依据公开、公平、公正、择优推荐的选拔 原则,根据项目具体要求,对本学院报名学生进行遴选,将同意 推荐的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归口报送至学生处及教务处/研究生 院审核同意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审批。 

(四)派出。收到国(境)外大学(机构)正式录取函件后, 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澳台办公室)通知并指导学生办理出国(境) 手续,并将拟派出学生名单抄送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及相关 学院备案。学生在获得签证(注)后,应按学校要求办理相关手 续,接受行前培训按时赴国(境)外大学(机构)报到。 

第五条 培养与管理 

(一)学校承认学生在国(境)外教学机构所修的对应课 程学分。学院应在学生派出前按培养方案指导确认派出学生在 国(境)外的修读计划等,并报教务处/研究生院审定。 

(二)学生在国(境)外教学机构交流期间,应遵守当地 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的民族风俗习惯;应遵守对方的规章制度,接受对方学校的管理;遵守外事纪律,不做有损国家尊严 的事情,遇到关系国家和学校利益及声誉的大事应及时向中国 驻当地使领馆和所在学校报告。 

(三)学生在国(境)外交流期间应与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港澳台办)项目负责老师及辅导员或班主任保持联系,定期 汇报学习和生活情况。如因故必须中途终止学习,需向双方学 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在国(境)外学习期间, 保留学生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四)学生在国(境)外完成学习或交流任务后,应按期返 回学校报到,未经学校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延期回国、转往他 校学习或转往其他国家或地区居留,完成学习或交流任务后 15 日内不办理返校注册手续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五)学生出国(境)前接受学校组织的出国(境)行前培 训并签署《重庆师范大学学生参加出国(境)学习交流项目派出 协议书》及安全承诺书,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条 课程认定与学分成绩转换 

(一)派出准备。在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前,学院应指定 人员根据教学计划,指导学生确定在交流学校拟选修的课程,帮 助学生制定学习计划。

(二)课程安排。学生在国(境)外学校(教育机构)每学 期所选必修课不得低于三门,总学分应达到或高于本专业培养方 案相应学期应修学分的要求。如修读总学分未达到本专业培养方案相应学期应修学分的要求,学生应在回校后补齐所缺学分。 

(三)课程认定方式。学生学习结束返校后,学院根据对方 大学提供的成绩单以及学生所修课程的课程描述或相关实践证明 材料,指导学生填写《重庆师范大学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 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表》,完成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将 认定结果报送教务处/研究生院备案。 

1.完全认定。若学生修读课程是学校专业培养计划相应学期 中相同或相似的课程,所修学分达到国(境)外大学该学期或该 学年规定的修读课程学分要求,且课程考核合格,可以代替在学 校修读的课程和学分。 

2.部分认定。如果课程内容与学校专业必修课或选修课相同 或相近,按学校培养方案的同类课程认定;学校无相应课程,经 学院认定确为应学习的专业课程,学院可以认定为专业选修课。 凡在交流学校所修课程的内容与学生所在学院专业培养方案无法 对应的课程,均认定为通识选修课。 

3.实践学分。学生可在交流学习期间完成所在专业培养方案 要求的部分实践教学环节,但须出具相关实践证明材料作为佐证, 返校后,由学院审核后进行学分认定。 

4.毕业论文答辩。对于涉及毕业论文答辩的赴国(境)外项 目学生,学院应按相应专业培养计划及有关规定,告知项目学生 毕业论文环节相关安排并受理学生的论文答辩申请,安排毕业论 文导师和组织答辩等。

(四)成绩转换。成绩转换参照以下标准: 

1.对方成绩标准与学校相同时,直接转换。 

2.对方成绩标准为等级制(A、B、C……)形式登录的,如需 转换成百分制的,可根据下表并按照“取高值”的原则转换成百 分制成绩。

(注:如对方学校“A +”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学校的 “90—94”分;若对方学校“A”为最高等级,则“A”对应学校 的“90—100”分;其余等级依次类推。) 

(五)补修补考。 

1.对于学生必修或自愿补修的课程,学生在国(境)外学习 交流结束后,可回校补修,或于考试前向学院提出申请,经批准 后,直接参加考试,以考试成绩作为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入学生 成绩单。 

2.因参加学习交流项目不能参加课程正常考试、缓考或补考 的学生,可通过办理补(缓)考的方式参加下一年级的相关课程 考试。 

3.学生的课程成绩计入综合测评、奖学金和推免平均学分绩 点的计算方式,由学生所在学院决定。 

第三章 附 则 

第七条 参加交流项目应以不影响其在我校正常毕业为前 提,学生应处理好与毕业、升学、就业等相关的事宜,若因自身 原因影响正常毕业等事宜,后果由学生自行承担。 

第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港 澳台办)、教务处/研究生院共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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