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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加班费、劳务费发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0-28;  编辑:融媒体中心;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二级单位创收积极性,盘活学校优势资 源,规范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以下简称绩效外)的加班费、 劳务费发放,创造事业发展的有利环境,保障学校相关工作的顺 利开展,推进学校事业长远良性发展,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高校绩效工资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人发 〔2020〕1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成立绩效外发放加班费、劳务费管理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绩效外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分管人事、财务和 纪检监察的校领导组成。其中,分管人事的校领导任组长。领导 小组下设绩效外发放加班费、劳务费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 外管理办公室),由人事处、财务处、审计处和纪检监察室主要领 导组成,办公室设在人事处。 

第三条 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善事业单位绩 效工资政策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68 号),重庆市人力资 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完善事业单位 绩效工资政策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二)的通知》(渝人社发 〔2018〕144 号),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支持 措施的通知》(渝教人发〔2017〕18 号)等有关规定确定的绩效 外项目,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将绩效外项目分为两类:绩效外一 类项目和绩效外二类项目。 

(一)绩效外一类项目包含以下项目: 人才安家费,科技成果转化收益,高层次人才激励性报酬, 市级财政“双一流”建设专项资金对激励科研创新团队发放的奖 励及报酬,重庆市英才计划人才激励性报酬,横向委托科研项目 劳务费,工会经费支付的职工福利费、慰问费和工会活动奖金, 教职工福利费支付的职工福利和慰问费,党费支付的优秀党员奖 金、优秀党务工作者奖金和慰问费,在岗职工(含人事代理、专 门聘用)的基本工资、保留津补贴、独子费和住房补贴,学校聘 任的外籍教师、海外博士和学校临时聘用人员的工资,退休人员 的退休待遇,学生的奖学金、助学金等补贴补助,初等教育学院 附属小学发放给课后延时服务志愿者教师的工作补助。 

(二)绩效外二类项目包含以下项目: 校外专家的评审费、讲座费、咨询费,校外工作人员的劳务 费,返聘退休人员的劳务费,成人教育学生、自考教育学生、非全日制研究生、计划外留学生培养或承接外单位委托的培训在其 创收经费中发放的课时费、加班费、劳务费,承接外单位委托的 考试、考务、阅卷、竞赛和大型活动等在其创收经费中发放的加 班费、劳务费。绩效外一类项目按照各项目现有政策执行,绩效外二类项目 按照本办法执行。其余项目一律纳入绩效内总量管理,按照学校 绩效工资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章 经费分配

第四条 各二级单位承办校外单位委托的项目、培训、考试、 考务、阅卷、竞赛、大型活动等,学校按照总经费的 30%收取资 源使用费,剩余 70%部分划拨给承办校属二级单位用于项目运行 支出,项目运行支出结算后仍然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留作承办二级单位发展基金。资源使用费包含场地使用费、水电费、物管费 和无形资产使用费等。 

第五条 学校收取非全日制研究生学费的 30%,研究生院收取 学费的 5%作为公共课课时费和管理费,剩余 65%划拨到所在学院。 研究生院和学生所在学院使用非全日制研究生经费,需按相关程 序办理。 第六条 学校收取成人教育学生学费的 58%,剩余 42%划拨到 继续教育学院。学校收取自考教育学生学费的 60%,剩余 40%划 拨到继续教育学院。继续教育学院使用相应经费,需按相关程序 办理。 

第七条 学校收取计划外留学生学费的 50%,剩余 50%划拨到 留学生培养单位。留学生培养单位使用相应经费需按相关程序办 理。 

第三章 发放标准

第八条 绩效外发放工作人员加班费标准:工作日(包含白天和晚上)半天不超过 150 元;周末、法定假日和寒暑假半天不 超过 200 元。 

第九条 绩效外发放校内专家讲座费标准:副高级及以下技 术职称专业人员半天不超过 1500 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 半天不超过 2000 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半天原则上不超过 3000 元。 

第十条 绩效外发放校外专家讲座费标准:副高级及以下技 术职称专业人员半天不超过 2000 元;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半 天不超过 4000 元;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半天原则上不超过 6000 元。 

第十一条 绩效外发放校内专家评审费标准:半天不超过 500 元。 

第十二条 绩效外发放校外专家评审费标准:半天不超过 1000 元。 

第十三条 绩效外发放考试考务费标准:命题专家劳务费每 次不超过 1000 元,监考费每场不超过 200 元(正式监考时间超 过 2 小时的,每增加 1 小时可增加不超过 50 元的超时监考费), 监考人员参加监考培训的监考参训费每次不超过 100 元,巡考和 其他考务人员加班费标准按第八条执行。 

第十四条 绩效外发放阅卷劳务费标准:阅卷专家劳务费标 准由阅卷组织方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其他工作人员加班费标准按第八条执行。 

第十五条 以上标准为各类发放标准的上限,属于税前标准, 校属相关单位应根据具体情况在标准线以下制定实际发放标准。 

第四章 发放程序和要求 

第十六条 绩效外发放加班费、劳务费按照以下程序审批。 

(一)二级单位申请。 

(二)财务处工作人员初审。 

(三)业务分管校领导签字。 

(四)绩效外管理办公室研究。 

(五)绩效外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十七条 各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相 关程序据实申报,并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和发放标准。 

第十八条 各单位绩效外发放加班费、劳务费必须根据实际 情况据实申报,报销依据必须充分和完善,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 位绩效外发放加班费、劳务费的直接责任人,须严把审核关。对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须退回违规发放金额,并视情况追究相关人 员责任,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 各单位负责人在工作日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 不得发放加班费、劳务费。各单位应该在绩效范围内发放的项目 严禁在绩效外发放。 

第二十条 校领导处理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不得发放加班费、 劳务费。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因特殊原因造成交纳资源使用费有困难、发放 标准超过上限等情况,由二级单位提出申请,绩效外管理办公室 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研究,报绩效外管理领导小组批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重庆师范大学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管理的加班费、劳务费发放 管理办法(试行)》(重师发〔2020〕7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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