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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辅导员岗位绩效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2023-10-28;  编辑:融媒体中心;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辅导员岗位绩效是深入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贯 彻全国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提升 学校思想政治工作质量的有力举措。 

第二条 为规范辅导员岗位绩效的管理,调动辅导员工作的 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学校根据中共中 央、国务院以及教育部、重庆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辅导员岗位绩效坚持如下分配原则: 

1.岗位匹配原则。坚持专款专用,发放对象原则上为在职 在岗专职辅导员,实行在岗享受、离岗停发。 

2.激励导向原则。坚持统筹协调,有利于辅导员队伍发展、 工作能力提高和整体素质及工作实绩提升。 

3.公开公正原则。坚持公平合理,将工作表现与绩效评价 有机结合,奖先罚庸,优劳优酬,杜绝平均主义。 

第二章 发放对象及分类

第四条 辅导员岗位绩效发放对象为学校在编在岗的专职辅 导员。专职辅导员是指各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工办主 任、团委(团总支)书记及在岗专职从事全日制本科生日常思想 政治教育工作的、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的人员,且全面履行教育部“43 号令”中所规定的辅导员岗位职责的在编在岗人 员,以及按有关政策要求配备的从事少数民族学生工作的专职辅 导员。连续全职从事辅导员工作满 2 年、且在学工部备案的其他 在编在岗人员,如第 3 年继续全职从事辅导员工作,则从第 3 年 起享受专职辅导员待遇。 

第五条 辅导员岗位绩效总额由基础绩效、考核绩效和机动 绩效组成。其中机动绩效占辅导员岗位绩效总额的 5%,余下的辅 导员岗位绩效总额中,基础绩效占 65%,考核绩效占 35%(就业 专项绩效占 5%)。 基础绩效主要用于保障专职辅导员正常运行的人员经费,与 岗位职责履职、所带学生人数及承担其它学生工作情况挂钩。 考核绩效主要用于体现工作成效、提升工作质量、改善工作 态势的人员经费。 机动绩效主要用于专职辅导员人事变动、以及特殊时期维 稳、处理突发重大事件、完成突击任务和日常加班等不确定工作 的调剂。 

第三章 基础绩效 

第六条 基础绩效分为基本岗位绩效和工作量调控绩效两部 分,其中基本岗位绩效占 60%,工作量调控绩效占 40%。工作量 调控按各学院学生人数比例进行划拨,由各学院根据所带学生人数、承担就业、心理等学生工作情况进行分配。 每个辅导员基本岗位绩效年总额=(辅导员岗位绩效总额-机动绩效)×65%×60%÷全校辅导员总数 每个学院工作量调控年总额=(辅导员岗位绩效总额-机动绩 效)×65%×40%÷全校学生总数×学院学生总数 

第七条 基础绩效由各学院结合工作量进行核算。 

第四章 考核绩效

第八条 各学院根据《重庆师范大学辅导员考核办法》(附 件 1)制定辅导员考核实施细则,报学工部审定。考核绩效发放 系数为优秀 2、合格 1,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不发放。 

第九条 就业专项绩效根据辅导员当年就业目标达成情况 进行考核。发放系数为优秀 2(不超过 20%)、合格 1,年终就业 率低于 60%或工作有重大失误不发放。 

第五章 发放办法 

第十条 每年上级主管部门根据核准的专职辅导员数量及 学校的总体情况核定辅导员岗位绩效总额,学校在上级核定辅导 员岗位绩效总额内确定实际发放金额,所需经费纳入学校当年经 费预算,不占学校其他绩效总额。 

第十一条 基础绩效发放对象原则上应为上一年度考核为合 格及以上的专职辅导员,由各学院报送发放名册,学工部汇总审 核后报人事处审定,由财务处按月发放,每年发放 12 个月。学 校公派访学、进修、挂职、顶岗、借调期间原则上基础绩效发放 50%。 

第十二条 考核绩效依据考核结果一次性发放

第十三条 机动绩效根据《重庆师范大学辅导员岗位绩效机 动绩效管理办法》(附件 2)发放。 

第十四条 少数民族学生专职辅导员岗位绩效根据学校年度 考核结果发放。 

第十五条 每月 15 日以前(含 15 日)新进入辅导员岗位的 人员,其当月的辅导员岗位绩效按一个月发放,15 日以后按半个 月发放。调离辅导员岗位或不再全职从事辅导员工作的人员,其 相应的辅导员岗位绩效自调离或中断辅导员工作的次月起停发。 

第十六条 请病假、事假等的辅导员,其岗位绩效参照《重 庆师范大学绩效考核及分配实施方案》(重师发〔2018〕37 号) 附件《病假、事假等情况的绩效发放指导意见》文件中关于“除 基础绩效固定部分外的其余部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受纪律处理的辅导员,其岗位绩效参照《重庆师 范大学关于受纪律处分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发放的实施意见》(重师 发〔2019〕29 号)文件中关于“除基础绩效固定部分外的其余部 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二级学院及相关部门须按规定做好辅导员名单核 准及考核纪律等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第十九条 学校审计及纪检部门对辅导员岗位绩效使用情况 进行检查指导,了解其对辅导员的激励作用和辅导员对发放工作 的意见建议,检查其管理和发放情况,对违反本办法及其他违规行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专门聘用的辅导员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导小 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由学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领 导小组研究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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