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重庆师范大学共青团研究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根据《全国学校共青团研究课题管理办法》《重 庆市教委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管理办法》以及学校有关文件精 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管理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进 一步落实团中央、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共青团 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紧密结合学校共青团工作实际,加强决 策咨询和应用对策研究;重视青年工作基础理论研究,推动我校 共青团深化改革,助力学校事业的科学发展。
第三条 项目主要资助在学校共青团工作及相关领域开展的 各类科学研究活动,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含人事代理人员)可 结合工作需要承担本项目。
第四条 项目管理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透明、择优的原则,同时兼顾不同申报人工作实际情况,科学统筹、综合 实施,持续推进共青团深化改革。大力倡导和弘扬理论联系实际, 推动形成崇尚精品、严谨求实、注重诚信、讲求责任的优良科学 研究风气,营造风清气正、互学互鉴、积极向上的学术生态。
第五条 项目实行项目管理小组、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体制,协调配合,共同管理。
(一)项目管理小组是项目主管单位,由校团委和科研处相关负责人构成;其中校团委负责制定项目课题指南,制定项目管 理办法,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立项,组织签订项目立项合同,按 照合同给予项目经费支持,布置项目检查及验收结项;科研处负 责对科研项目进行指导,参照校级项目进行管理。
(二)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是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要求为项目实施提供配套经费和条件保障;做好项目相关服务工作, 及时督促检查项目进展情况;组织项目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 应用等工作。
(三)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第一责任人,负责按照立项合同,组织项目参与人召开开题会、论证会等,落实项目研究任务分工, 按时完成各项研究任务,按照有关要求使用项目研究经费并接受 监督检查。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六条 立项类型分为重点项目、一般项目。所有项目由项 目管理小组通过发布课题指南和立项重点等方式予以确定,具体 选题由项目申报人根据立项重点结合个人研究特长自拟。
第七条 项目一般一年组织申报一次。发布时间根据当年工 作安排确定,以具体申报通知为准。
第八条 申报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必须是我校在职在岗教职工(含人事代理 人员),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能力和精力,能作为项 目的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
(二)项目负责人限 1 人,同一年度申请项目限 1 项,且应 当是所申报项目的实际负责人。项目组成员一般不超过 5 人,每 个项目组成员同一年度参与的校级共青团研究项目总数不得超过 2 项;
(三)项目申报人须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并获得硕士研究 生及以上学位。
第九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本项目:
(一)项目负责人承担以往年度校级共青团研究项目尚未通 过结题验收的;
(二)项目负责人承担以往年度校级共青团研究项目被撤项, 或在项目申请中弄虚作假被查实的,三年内不得申报。
第十条 申报单位负责对申请者的资格进行审查,对申请课 题政治方向和学术价值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小组按照有关评审工作纪律,根据项目 类别和实施要求,委托第三方或组织专家评审。项目管理小组根据年度经费预算和工作重点,结合评审结果,确定当年拟立项项 目,经公示 5 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按规定需保密的除外),下达 立项通知。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时间内与项目管理小组签订 项目合同书,因项目承担方原因逾期未签订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 中期管理
第十三条 项目自批准之日起,研究周期一般为 1-2 年。
第十四条 项目批准后不得擅自更改研究目标、内容等。研究过程中,如确需对课题研究范围重点、项目组成员及顺序、结 题成果形式等进行调整的,均须有充分理由,并如实填写《重庆师范大学共青团研究项目重要事项变更申请表》,经所在单位同意后报项目管理小组批准。原则上项目负责人、项目所在单位不得变更。
第十五条 到期不能完成项目研究者,申请延期时间最多不 得超过 1 年,一个项目申请延期一般不超过 1 次。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负责人应当主动申请终 止项目: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受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 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目标任务的;
(二)因项目负责人亡故、重大伤残、长期出国(境)、工 作调动、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不能正常进行研究工作,导致项 目无法进行,且无合适的项目负责人可替代的;
(三)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管理小组可中止项目:
(一)研究成果具有严重政治问题的;
(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课题的;
(三)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久拖不结、无故延期,或延期到期后仍不能完成研究 任务的;
(五)严重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
第十八条 项目应严格遵守下列各项保密规定:
(一)涉及保密内容的项目,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执行;
(二)项目研究活动中所使用的未公布数据、内部文件资料 仅限于课题内部使用,不得公开;
(三)项目研究活动中有关涉密和敏感问题的专项调查、学 术会议和其它学术活动必须经主管部门审批;
(四)涉及保密内容的研究成果要注意保管,使用去向要登 记备案;报送有关部门要通过机要渠道。涉密信息不得上网,不 得通过互联网传送。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管理小组每年应对往年项目进行集中清理, 通知到期应结项的项目负责人及时结项。项目研究成果在发表、 出版、提交有关部门决策参考时,须注明“重庆师范大学共青团 项目资助,项目批准号(XXXXXXX)”,未标注者不认可为项 目成果。
第二十条 项目完成后应进行验收和结项,履行结项手续。
(一)项目成果鉴定由项目管理小组组织或者项目负责人联 系同行专家进行,成果鉴定以通讯鉴定或会议鉴定方式开展。成 果鉴定专家 2 人以上,半数以上由外单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合 格者方可申请结项。
(二)申请结项须填写《重庆师范大学共青团研究项目结题 报告书》,提供相关成果证明材料,经项目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 向项目管理小组报送。
(三)项目管理小组每年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开展项目结项工 作,对通过验收、确认可以结项者,办理结项并颁发结项证书。
第二十一条 结项一般应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一)系列论文:重点项目须公开发表 3 篇以上同申报主题 相同的论文,其中至少 1 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一般项目等须公 开发表 2 篇以上同申报主题相同的论文,其中至少 1 篇在核心期刊上发表。(核心期刊认定:南京大学版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CSSCI 来源期刊或北京大学版中文核心期刊);
(二)研究报告:2 万字以上(调研类研究报告须提供调研过程和数据来源的详细材料),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需证明材料):成果获得市委、市政府领导的重视和关注;成果被学校或上级相关部门采纳;
(三)制度文件:被学校或上级相关部门采纳,以正式文件 形式颁布;
(四)答辩结项:通过重庆师范大学共青团研究项目管理小 组组织的研究项目答辩。
第二十二条 结项须按照《重庆师范大学共青团研究项目鉴 定结项材料印制规范》的要求提交以下材料,并装订成册,一式 三份(经结题验收后,由项目管理小组、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负 责人各留存一份):
(一)《重庆师范大学共青团研究项目结题报告书》;
(二)《重庆师范大学共青团研究项目申请书》;
(三)《重庆师范大学共青团研究项目立项协议书》复印件;
(四)有变更事项的需提交《重庆师范大学共青团研究项目 重要事项变更审批表》复印件;
(五)有研究成果转化及社会反响证明材料的需提供复印件;
(六)有主要阶段性成果(含领导批示等)材料的提供复印 件;
(七)项目最终成果简介;
(八)项目最终成果(系列论文、研究报告、制度文件)。
第五章 项目经费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由校团委设立专项资金给予资助,资助标准根据当年的资金状况,综合考虑立项类型、预期成果等情 况予以确定。
第二十四条 经费使用范围、具体要求严格按照《重庆师范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专款专用,经费不得转出学校。共青团 研究项目经费采取一次核定、统一管理的方式,只能用于项目实 施过程中必需的开支。
第二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按项目合同中的经费预算开支,凭 支出票据到团委签字后,在财务处报销支取。主要开支范围包括: 图书资料费、设备仪器购置和使用费、资料印刷费、调研差旅费、 实验材料费、国内学术会议费、论文版面费等。不允许用项目经 费购买计算机、照相器材等。
第二十六条 校级共青团研究项目结项前,项目经费报销不能超过总批准经费的 60%,剩余 40%的项目经费必须在办理结项 手续后方能报销。
第二十七条 终止实施的项目,项目负责人须主动退回已使 用的项目经费,如有特殊情况须向项目管理小组提出免退费申请, 经过项目管理小组同意后,可不退回已经使用的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