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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信息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3-10-28;  编辑:融媒体中心;  点击数: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毕业生就业信息的 维护与管理,规范毕业生就业信息的收集、处理、报送和反 馈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毕业生就业信息包括毕业生生源信息、毕业生就业推荐信息、毕业生毕业去向信息和毕业生派遣信息。 

(一)毕业生生源信息是指完成学籍注册,符合毕业(或 结业)条件的毕业生基础信息,包括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码、生源地、学制、专业等; 

(二)毕业生就业推荐信息是指学校推荐毕业生参与就 业求职活动的相关信息,包含但不限于《重庆师范大学毕业 生就业推荐表》、《学业成绩表》等; 

(三)毕业生毕业去向信息是指毕业生毕业离校后的去 向信息,包含但不限于就业、升学、出国(境)、自主创业 等; 

(四)毕业生派遣信息是指用于办理毕业生派遣手续的 相关信息,包括报到证信息、档案邮寄信息等。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信息主要用于毕业生就业方案拟 定、毕业派遣、就业数据统计、就业形势分析等工作,是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进行工作决策和管理的重要依据,也是学 校发展的重要指标,未经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同 意,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披露毕业生就业信息。 

第二章 毕业生生源信息的管理 

第三条 毕业生生源信息库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建立, 教务处负责提供毕业生学籍信息作为建库基础。招生就业处 汇总相关信息后,将学生信息维护进入重庆师范大学就业信 息管理服务系统(以下称“就业系统”)。 

第四条 学院负责组织指导毕业生登陆系统,核对相关 生源信息,并在系统中对有误信息进行修改。 

(一)学生完成核对,无误后点击确认,提交至辅导员 审核。学生在就业系统确认后,生源信息无法自行修改。 

(二)辅导员审核时,重点核查项目为毕业生姓名、生 源地、专业、家庭经济状况及毕业人数等。 

(三)若毕业生需修改生源地,辅导员可根据毕业生提 供的相关户籍证明材料进行修改,修改后填写《重庆师范大 学毕业生生源信息调整表》(简称《生源信息调整表》),由 学院盖章后,与证明材料一起交招生就业处备案。 

(四)若毕业生基本信息中姓名、性别、身份证号、学 制、学历、培养方式、考生号、学院、专业等信息有误,需 填写《生源信息调整表》,经教务处签字、盖章后交由招生 就业处更改、备案。 

第五条 招生就业处根据学院反馈信息,修改确定最终的毕业生生源信息库,并以此作为上报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 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称“市就业中心”)、划拨就业经 费、就业率统计等各项工作的基础数据。 

第六条 在最终数据库形成后,各学院有下列情况的, 需填写《生源信息调整表》说明调整情况,经教务处和招生 就业处核实后方可更改数据库信息。 

(一)有符合上报生源条件但未列入生源计划的毕业 生; 

(二)在生源信息上报后降级、休学等需要删除毕业生 信息的; 

(三)在生源信息上报后有满足毕业要求,并申请提前 毕业的学生; 

(四)生源信息有误的; 

(五)有其它需要调整的。 第三章 毕业生就业推荐信息的管理 

 第七条 《重庆师范大学毕业生就业推荐表》(以下简 称《推荐表》)作为毕业生资格和基本信息的证明推荐材料, 由毕业生在就业系统填写后自动生成打印。毕业生求职时按 照用人单位的要求提供《推荐表》原件或复印件。 

第八条 学院辅导员在就业系统中要对每一份《推荐表》的基本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实事求是地填写评语和推荐 意见,对每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推荐表》由学院盖讫公章,提交招生就业处加盖校级就业部门公章后生效。 

 第四章 毕业生毕业去向信息的管理

 第十条 毕业生的毕业去向主要分为八种类型:

(一)去往用人单位就业: 

1.签学校三方协议就业:毕业生通过与用人单位签订《重 庆师范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就业协议书》), 去往用人单位就业; 2.签用人单位合同(协议)就业:毕业生通过与用人单 位签订劳动合同(协议),去往用人单位就业; 3.其它就业证明材料就业:毕业生通过用人单位出具的 就业证明材料,去往用人单位就业; 4.定向、委培毕业生回原定向、委培地区或单位就业; 

(二)国内升学:包括推免读研、考取国内研究生; 

(三)出国(境):包括去国(境)外读研究生或工作; 

(四)自主创业:毕业生以自主创业形式就业,包含注 册为企业形式创业和其它自主创业; 

(五)自由职业:毕业生以灵活方式就业,主要指灵活 就业等就业形式; 

(六)国家(地方)项目:毕业生参加国家(地方)项 目就业,含三支一扶、村官、西部计划等; 

(七)参军入伍:包括毕业生应征义务兵和考取大学生 士官等; 

(八)待就业。

第十一条 毕业去向为去往用人单位就业的毕业生, 应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就业证明材料(包括就业协议书、 就业合同、就业证明等),并根据要求在就业系统中填报提 交毕业去向;就业系统中的去向信息应同鲜章盖讫的就业证 明材料一致。毕业去向为其它的毕业生,应按照去向要求提 供对应证明材料。具体证明材料要求以招生就业处工作通知 为准。 

第十二条 毕业生去向信息的证明材料由毕业生交辅 导员处统一管理。辅导员应根据招生就业处的统一要求,以 毕业生去向信息证明材料为基础,拟定毕业生就业方案,并 在就业系统中完成核对,核对无误后提交招生就业处审核。 

 第五章 就业方案的管理

 第十三条 学院毕业生就业方案实行月报制度,实施期 间为毕业当年,具体方案为: 

(一)6 月前,每月 18 日—20 日,学院将就业系统中 毕业生就业方案及相关材料核对无误后,报招生就业处审 核;通过审核的信息由招生就业处汇总后进行相关数据上 报,并形成当月分学院分专业就业率; 

(二)6 月中旬,招生就业处汇总审核各学院就业方案, 形成学校就业方案初稿;各学院须按照相关时间要求集中组 织学生对本人就业系统中的就业方案进行核对; 

(三)每年 6 月下旬,招生就业处汇总核对后的就业方 案,形成学校就业方案,提交市就业中心审核,并形成学校毕业生派遣信息库。 

第十四条 毕业生就业方案复核工作由校毕业生就业 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由招生就业处负责组织实施,校内 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复核小组参与抽查工作。毕业生就业方 案复核分为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在应届毕业生离校前 (每年 6 月中旬),第二阶段在应届毕业生离校后(每年 9 月上旬)。 

(一)第一阶段就业方案复核由招生就业处负责实施, 主要内容是依据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就业证明、 升学通知书等证明材料,核实学院就业方案电子数据和纸质 材料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二)第二阶段就业方案复核由复核小组随机抽取各学 院毕业生就业方案进行用人单位回访,主要核实毕业生就业 方案的真实性(包括毕业生信息、用人单位信息、毕业生到 岗情况等)。 

 第六章 毕业生派遣信息的管理

第十五条 毕业生派遣信息由招生就业处根据审核通 过的就业方案形成,主要用于毕业生报到证制作、档案邮寄、 户口托管、人事代理手续办理等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毕业生在学校统一派遣后,需要办理改派 的,毕业当年 9 月前需先到招生就业处更改信息,再到市就 业中心办理。毕业当年 9 月 1 日起(具体时间以市就业中心 通知为准),直接到市就业中心办理

第十七条 毕业生档案邮寄、户口托管、人事代理等单 项工作的开展和办理按学校相关部门要求统一安排进行。 第七章 毕业生就业信息的运用 

第十八条 毕业生生源信息,根据需要可提供给用人单 位作为招聘参考。 

第十九条 毕业生就业方案信息是监控我校毕业生就 业情况,分析就业趋势,提供就业咨询,建立校友信息库的 资源,经校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可提供给相关 部门参考使用。 

第二十条 毕业生派遣信息是毕业生就业派遣的依据, 招生就业处可为已毕业学生提供就业档案去向查询和咨询 服务,并根据毕业生派遣信息开展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跟踪调 研和信息反馈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招生就业处原则上在当年的 8 月 31 日和 12 月 31 日(具体时间以市就业中心工作要求为准)形成学 校分学院分专业一次性就业率和年终就业率信息,并按要求 形成就业报告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二条 实施毕业生就业信息动态监控机制。毕业 当年的月度就业率由招生就业处汇总后,及时反馈校毕业生 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相关部门和学院以便参考决策;毕业生 就业率动态监控情况、毕业生就业方案复核结果、一次性就 业率和年终就业率作为对学院就业工作考评的重要指标。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招生就业处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工作 的详细执行要求和指引,确保相关工作高效规范运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本办法自 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原相关规定废止。


上一条:关于进一步规范和推进“就业专干”制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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