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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师范大学“先进班集体”“学生文明寝室”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 “文明大学生”评选及表彰办法 (修订)

发布日期:2023-10-28;  编辑:融媒体中心;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 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养 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紧紧围绕学生成长成 才目标,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重庆师范大学 章程》相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评选类别与条件

第二条 先进班集体 

(一)评选范围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建制行政班。 

(二)评选比例 

行政班级数的 5%(含)以内。 

(三)评选基本条件 

1.班委会坚持立德树人中心环节,注重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 引领,引导同学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 

2.班级文化特色鲜明,班委模范带头作用好。班规、班训等 班级建设积极向上;班委干部奉献意识强,团队执行力好;班级 成员递交入党申请书比例≥60%;成员之间团结进步、互助友爱,积极参加校内外志愿服务活动,坚持开展体育锻炼;学年内班级 成员无任何处分。 

3.班级学风浓郁,学习效果好。全班成员学习目的明确、学 习态度端正、学习行动积极。班级图书馆人均入馆数≥60 人次/ 年(其中毕业班参评则以研究生参考率≥50%为准),成员必修、 选修课程优良率在 40%以上,学年班级学业成绩平均绩点>3.0, 在英语、计算机过级考试中过级率达 60%(不要求过级的除外),上 课出勤率达 95%以上。课程考核无违纪作弊现象。 

4.班级凝聚力强,先进典型事迹突出。班级成员积极参加各 类评优评奖、专业竞赛、素质拓展、创新创业等活动,在“大学 生影响力人物”“大学生先进事迹报告会”“感动校园年度人物” 等主题教育中取得显著成绩,充分发挥了立德树人领雁作用。 

第三条 学生文明寝室 

(一)评选范围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建制学生寝室。 

(二)评选比例 

学生寝室数的 1%(含)以内。 

(三)评选基本条件 

1.寝室成员不断加强自身思想理论学习,实现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共同营造平安和谐、文明整洁、 学风浓厚的宿舍氛围; 

2.寝室成员间相互谦让、相互关心、相互帮助、共同进步; 共同制定并严格遵守寝室公约,寝室制度建设积极向上; 

3.寝室成员所有修读课程首考成绩合格,该学年综合奖学金排名均列全年级前 40%以内; 

4.寝室成员图书馆人均入馆数≥60 人次/年;学习效果明显, 学年寝室成员学业成绩平均绩点>3.0,在英语、计算机过级考试 中过级率达 75%(不要求过级的除外),上课出勤率达 100%。课程 考核无违纪作弊现象; 

5.寝室成员中无晚归、留宿他人、酗酒、赌博等违纪行为, 在本学年未受到过黄、红牌警示及校级以上处分;寝室未受到任 何通报批评; 

6.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实行一票否决。 

第四条 三好学生 

(一)评选范围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研究生在籍在校学生。 

(二)评选比例 

本科生各学院按评选要求推荐;研究生结合评选条件,按不 超过全院研究生总数 2%的名额推荐。 

(三)评选基本条件 

1.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连续两学期均获一等综合奖学 金(研究生要求每学年均获得二等及其以上的学业奖学金,并至 少获得一次一等学业奖学金或国家奖学金); 

2.本学年无任何补考科目; 

3.本学年未受过黄、红牌警示及校级以上处分; 

4.在立德树人实践中发挥典型示范作用,有较强的解决实际 问题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

(一)评选范围 

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校建制行政班班委会干部、学院推 荐担任学校职能部门助理、学生处学风督查自律小组成员和校、 学院学生会干部和研究生干部。 

(二)评选比例 

学生总数的 1.5%(含)以内。 

(三)评选基本条件 

1.坚持立德树人中心环节,学习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有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奋斗的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同学实 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和自我监督; 

2.担任学生干部奉献意识强、带头作用好,有较强的组织管 理能力;“排头兵”效应明显,同学认可度高; 

3.学习目的明确,刻苦努力,综合奖学金排名连续两学期列 年级前 20%(研究生要求每学年均获得二等及其以上的学业奖学 金);本学年无任何补考科目; 

4.本学年未受过黄、红牌警示及校级以上处分; 

5.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能大胆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勇于 同歪风邪气作斗争,在精神文明建设活动中表现突出。 

第六条 文明大学生 

(一)评选范围 

获得院级“文明大学生”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在籍在校 学生。 

(二)评选比例 

不分配名额,宁缺毋滥。

(三)评选基本条件 

1.模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八项要求,不断追求 自身道德完善,示范作用发挥好; 

2.在校园文明建设、班风学风建设、道德诚信建设、助学助 残等活动中表现突出,注重自身及所在集体文明意识、文明行为 的彰显,受到师生公认或社会称颂; 

3.在学校“内涵发展提档升级”的立德树人实践中切实发挥 了领雁作用,被学院评为“文明大学生”; 

4.入选“大学生影响力人物”“大学生先进事迹报告会”“感 动校园年度人物”等学校“榜样的力量”品牌活动者直接获评。 

第三章 评选办法

第七条 成立评优领导小组 

(一)学校成立由分管校领导、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 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校 级评优领导小组。 

(二)各学院成立由党政负责人、辅导员、班主任及相关学 生代表组成的评优领导小组。 

第八条 评选办法

(一)各学院根据本评选办法,制定学院“先进班集体”“学生文明寝室”“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明大学生”评选细 则,报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审查备案; 

(二)评选工作须严格把关、宁缺勿滥,坚持公平、公正、重庆师范大学党政办公室 主动公开 2017 年 12 月 27 日印发 公开的原则,体现时代性、典型性和引领性; 

(三)评选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办法,实行申报遴选制; 

(四)经校评优领导小组审定,公示无异议后给予表彰。 第四章 表彰与奖励 第九条 对校级“先进班集体”“学生文明寝室”“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文明大学生”,由学校统一表彰、颁发荣誉证 书,相关评审表由学校统一归档。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实施。原有其他评选办法与本办 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党委学生工作部)、研究生院(党 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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