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 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教师函〔2020〕5 号)精神,为落实免试 认定改革方案,规范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 核工作,按照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规范师范类专业建设,建立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制度, 提升师范生教育教学能力水平,提高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 人才培养质量,推进免试认定改革,让优秀师范人才进入教师队 伍后备军,努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考核机构
(一)考核领导小组
组 长:孟东方
副组长:陈志军、杨如安、董景荣
成 员:党政办公室、教务处、人事处、学生处、研究生院、 财务处主要负责人
根据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的培养要求,制定学校教育 教学能力考核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工 作。
(二)学校考核工作小组
成 员:教务处、研究生院、各相关学院主要负责人
根据学校教育教学能力考核领导小组制定的教育教学能力 考核方案,组织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开展教育教学能力考 核;研究生院主要指导教育类研究生考核工作,教务处主要指导 公费师范生考核工作。
(三)学院考核工作小组
各相关培养学院成立学院考核工作小组,主要负责培养过程 性考核,并配合学校考核工作小组开展教师职业能力测试相关工 作。 三、考核对象 2021 届及以后毕业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 本方案教育类研究生是指教育学学术学位研究生(专业代码 0401)、教育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代码 0451)和汉语国际教育 专业学位研究生(专业代码 0453)。 本方案公费师范生是指入学前与培养学校以及教育行政部 门签订《师范生公费教育协议》,享受国家或地方师范生公费教育 政策的师范生。
四、考核时间
教育教学能力考核每年开展两次,秋季学期和春季学期各一 次。
五、考核内容
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分为两部分,包含培养过程性考核和教师 职业能力测试。 培养过程性考核包含四个方面:思想品德及师德素养、教师 教育课程学业、教育实习实践、专业能力及技能培训。
1.思想品德及师德素养。坚持正确育人导向,加强师范生 思想品德及师德教育,将思想品德及师德素养纳入考核范围,并 实施一票否决制。
2.教师教育课程学业。考核教师教育课程学习情况,修读 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教师教育课程,达到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要求。
3.教育实习实践。考核教育实习实践情况,确保教育实习 实践时间累计不少于一学期。
4.专业能力及技能培训。考核专业能力及技能培训情况, 修读教师专业能力及技能培训课程,并全部通过相关考试或考核, 确保达到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标准要求。
(二)教师职业能力测试 教师职业能力测试根据师范生人才培养目标、教师职业能力 标准要求,参照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标准和大纲,内容包括: 教学设计、教学课件、课堂教学展示及对应的教学反思。
六、考核工作
(一)培养过程性考核 培养过程性考核由相关学院根据学校要求负责组织实施,并进行综合评定,考核结果上报学校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工作小组备案。
(二)教师职业能力测试
教师职业能力测试由学校考核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依据所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职业能力 标准要求,按照教育部规定的中小学教师资格对应的任教学段和 任教学科,自愿报名参加教师职业能力测试。 分类确定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的考核科目,具体见附件。 对以高级中学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为培养目标但所学专 业没有明确教学学科和教学专业的教育类研究生,须先参加国家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笔试“学科知识与教学能力”,且成绩合格。
(三)证书颁发 培养过程性考核和教师职业能力测试均通过后,由校长签发 《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并加盖学校公章。《师范生教师职 业能力证书》有效期 3 年。
《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是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 免试认定教师资格的依据,免试认定的教师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 应与《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上的任教学段和任教学科相同。 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在学校同一学历层次学习期间, 仅可获取一本《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
《师范生教师职业能 力证书》在有效期内只可使用一次,如申请认定其他学段和学科 教师资格,不予免试,须参加国家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管理
相关部门和学院要高度重视,抓好考核中的关键环节,确保 教育教学能力考核工作顺利进行,提高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 生人才培养质量。
(二)经费保障
学校充分预算经费,学院统筹人才培养经费,确保教育教学 能力考核工作平稳、顺利进行。
(三)严格考核
对随意扩大免试认定范围,为不符合条件的学生或不按规定 颁发《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或在免试认定改革工作中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依法给予党纪政纪 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附则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校教育教学能力考核领导小 组负责解释,原《重庆师范大学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教育 教学能力考核实施方案(试行)》(重师发〔2021〕21 号)同时废止。